老人的监护人如何进行公证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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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解决老年人监护问题,监护事宜一般由当事人出生地或长期居住地公证机关管辖,可通过协议指定管辖。申请公证需提交身份证件、监护协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公证流程包括:1)向住所地等公证机构申请;2)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文书及相关证明材料;3)公证部门审核资料;4)公证员撰写并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5)签收公证书,公证机关留档备查。
老人的监护人如何进行公证

一、老人的监护人如何进行公证

首先,针对老年人监护问题,我们需要明确了解其公证程序及管辖范围。

通常情况下,老年监护人大体上应由当事人出生时或者长期生活之地的公证机关管辖。

当然,若事前已通过协议约定了相应监护事宜,此时当事人便可以向协议书签署地范围内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手续。

在准备申请公证时,您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监护协议书以及个人身份证件等。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为您介绍监护人公证流程的五个步骤:

1.首先,请向您所在的住所地、常居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2.其次,您需要认真细致地填写公证申请表格,同时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人的资格证明以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组织的资格认证与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公正的各类文书,以及与申请公证的事件有关的证明材料,对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内容,则需要提交相关财产权益证明;

以及与申请公证的事件相关的其他相关材料。

3.后续,公证部门会对您提交的资料进行审阅和核实。

这也是整个过程中较为重要的一环,需确保提交资料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此后,经验丰富的公证员将根据审核结果撰写公证书,继而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

5.最后阶段,新制作的公证书会被及时送达给您,并请您签收确认。

至此,监护人公证流程即告完成,同时公证机关亦留存相应备查记录以供将来查询。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二、老人的监护人怎么认定

关于照顾老人之监护人的确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若拥有完整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能够自行与其期望成为监护人的人员进行友好商议的话,那么此种情形是可以实现的;

其次,对于那些丧失或仅部分保留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士而言,需由具备监护能力的特定人士依照法定程序依次担任监护人;

最后,倘若通过沟通协商仍然无法达成共识的话,则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由被监护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乡村村委会或国家民政部门监督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首先,针对老年人监护问题,我们需要明确了解其公证程序及管辖范围。

通常情况下,老年监护人大体上应由当事人出生时或者长期生活之地的公证机关管辖。

当然,若事前已通过协议约定了相应监护事宜,此时当事人便可以向协议书签署地范围内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手续。

在准备申请公证时,您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监护协议书以及个人身份证件等。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为您介绍监护人公证流程的五个步骤:

1.首先,请向您所在的住所地、常居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2.其次,您需要认真细致地填写公证申请表格,同时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人的资格证明以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组织的资格认证与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公正的各类文书,以及与申请公证的事件有关的证明材料,对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内容,则需要提交相关财产权益证明;

以及与申请公证的事件相关的其他相关材料。

3.后续,公证部门会对您提交的资料进行审阅和核实。

这也是整个过程中较为重要的一环,需确保提交资料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此后,经验丰富的公证员将根据审核结果撰写公证书,继而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

5.最后阶段,新制作的公证书会被及时送达给您,并请您签收确认。

至此,监护人公证流程即告完成,同时公证机关亦留存相应备查记录以供将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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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办理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收养人和送养人首先要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处收到公证申请后,应当按收养关系形成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查把关,确认收养关系是否真实、合法。经审查确认事实形成的收养关系真实合法的,应当依法出具公证书。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公证书确认或公证书确认的收养事实形成之日起成立
  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被收养人的近期免冠黑白照片若干张;
  
2、提交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有无抚养能力、本人经济状况,以及不虐待、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3、状况证明及复印件(未婚的需要提交未婚的证明、已婚的需要提交结婚证书、离婚的需要提交离婚证书、丧偶的需要提交配偶死亡证明书);
  
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由收养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6、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
  
7、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事实收养公证,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作送养人的(包括已离婚的),需提交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子女情况证明及送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子女的证明(该项证明需经计划生育部门同意);
  
2、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单方作送养人的,由送养人单方提交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子女情况证明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死亡配偶的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被送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时,必须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有监护能力的证明、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以及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4、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监护人作送养人的,需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5、对查找不到生父的非婚生子女,其生母单方作送养人,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并说明单方送养的原因;
  
6、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需提交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同意送养的书面文件。
  如果被收养人是14周岁以上的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证明或者华侨身份证明;达到法定婚龄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户口证明或者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被收养人有配偶的,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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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可以进行居住监护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能否异地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可以指定居所,也可以在异地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五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但在司法实践中,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却并未被普遍运用,即便运用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其中主要表现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异地监视居住方面。 异地监视居住的几点不足 一是于法无据。我国法律规定的监视居住,是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限制在其居住的场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未完全剥夺其人身自由。在指定的居所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尚有一定的人身自由。而如上文所述的监视居住,却完全限制或剥夺了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自由,显然与法律不符。 二是增加了办案单位的负担。前文所述的监视居住,办案单位要指派专门人员进行二十四小时看管,有时甚至还要采取必要的加戴械具(如手铐、脚镣)的措施,被监视居住的对象基本没有活动的空间和余地,由此可见这样的监视居住已完全背离了法律所规定的监视居住的含义。 三是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由于被监视居住的对象是在公安机关所指定的居所(往往是刑侦部门的办案点或当地的派出所),一方面因无提审手续及程序的限制使侦查人员可以随意提审或任意延长审讯时间,同时还可能由于被监视居住对象的不老实会招致办案人员的打骂或者刑讯;另一方面,因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被监视居住的天数可以折抵刑期,故而被监视居住对象被监视居住的时间有时难以抵算刑期。
法定监护人怎样进行变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如何更改法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
没有
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更换法定监护人的程序是什么
监护的设立即监护人的选任。对此,存在四种方式:
(一)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二)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监护有两种情况: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2、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在以指定监护方式设立监护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由人民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如果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应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指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
在委托监护的情形,除有特别约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在教育机构或医疗机构监管期间致人损害的,如果有关机构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遗嘱监护
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用遗嘱为其指定监护人。
遗嘱监护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
1、被指定的人同意作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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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该指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对被监护人并无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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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变更要怎样进行申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监护权变更怎么进行申请
变更监护人的程序主要有:
(一)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要求变更监护人的;
(二)申请变更监护人,此处的申请人较广泛,可以为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长期抚养未成年人的祖父、兄姐等,必须是与未成年人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
(三)法官裁判变更。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作出相应裁判。
哪些情况可以变更监护权
(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三)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四)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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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意定监护合同怎样进行登记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意定监护合同怎么进行登记
所谓意定监护制度,是指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在本人具有完全的意思能力时,依自己的意愿选任监护人,并与之订立委托监护合同,由本人将自己的监护事务的全部或部分医疗、护理、雇用、消费、住房等委任与受任人(监护人),并授予其必要的代理权限,以此为内容订立的合同,为委任监护合同。是在本人因年老、精神障碍、智力障碍或其他意思能力衰退或丧失的事由发生后,受托监护人(代理人)依照合同约定代理监护事务,并由选任监督人对委任监护人予以监督,委任监护合同生效的制度。[23]意定监护制度,其框架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作为意定监护制度核心的委托监护合同;二是以该合同为基础,为防止意定监护人权限滥用而加设的公权力担保,即由选任监督人的公力监督制度。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一是,以委托监护合同最大限度确保合同当事人自治(本人的自我决定);二是,配以必要的公力干预,以达到援助和保护本人的目的。此项制度不论是理念上还是技术上,都是对民法前所未有的新突破。
二、意定监护合同的订立
首先由当事人订立委托监护合同。即希望将来利用意定监护之人,与愿意担任意定监护人的人之间,预先在公证机关或登记意定监护合同。此时,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委托人为本人的情况)必须具备必要的缔约能力。意定监护合同书必须同时依照法定格式做成法律文书(日本《任意监护法》第3条)。在缔约时,原则上本人和意定监护受托人双方都必须在场。以公证人与本人当面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据此,公证人或可以发挥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能力的有无进行确认并担保的机能。
三、意定监护合同的登记
负责做成公证证书的公证处或等机构登记的意定监护合同,必须向监护登记机关(日本《监护登记法》2条)进行登记(日本《公证人法》57条2项)。通过登记,对意定监护合同予以公示以兼顾交易安全。
四、定监护监督人的选任
意定监护合同订立且登记之后,本人“由于年龄、智力或精神上的障碍而陷入意思能力不充分的状态”时,一定范围的申请权人向申请选任监督人。但是,除本人自己申请的或者本人已经不能为意思表示的除外,该申请以本人的同意为必要。
意定监护监督人被选任之时,意定监护合同生效,基于该合同而产生的代理权也同时生效。从此以后,意定监护受托人作为意定监护人,在意定监护监督人的监督之下,履行合同义务和法定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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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朋友因为感情不和跟他对象离婚了,朋友想要进行孩子监护权的变更,想请问离婚后能进行变更孩子监护权吗,如何进行
[律师回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夫妻离婚后,孩子监护权的变更有三种情况: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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