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情形有哪些
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侵害人身权利且后果严重的情形和以非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侵害人格利益且后果严重的情形。
具体而言,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监护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非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犯隐私权、死者人格利益等其他人格利益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导致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能否单独提出
法律上明确规定,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人身权益及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在此类诉讼案件中,涉及的赔偿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对人身损害、人格权利遭到侵犯以及由人格因素引发的财产权利受损情况。
然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如果原告在侵权之诉中并未就精神损失赔偿提出主张且诉讼程序已经圆满结束,之后再针对同一事件单独发起新的诉讼寻求精神赔偿,则该法院将不会予以受理;
其次,作为受害者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再次,如果所涉事项尚未产生严重后果,同样不会被纳入尽职处理的范畴;
最后,若为违约之诉,类似案件也无法得到审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侵害人身权利且后果严重的情形和以非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侵害人格利益且后果严重的情形。
具体而言,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监护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非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犯隐私权、死者人格利益等其他人格利益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导致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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