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的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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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被害者或法定代理人依法直接向法院提交提案,针对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未追究的侵害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仅限于告知后处理、有充分证据支持且适于自诉的范围。法院审理始于申请人起诉,如无人起诉则不启动。自诉分为两类:告知后可处置(须申请人控告)和无需初步调查。犯罪地、犯罪后果地及嫌疑人住所地法院皆可受理。自诉案件允许调解、反诉,自诉人可直接提交法院,对一审结果有上诉权。
自诉案件的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一、自诉案件的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刑事自诉案件,即乃被害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为申请人,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递交提案,请求法院给予公正裁判的刑事案件

关于此类案件的范围:

首先,属于只宜向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告知才能处理的案件;

其次,属于被害人具备充分证据能够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对于被害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侵害了自身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且该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却未对此行为进行追究的案件,均可纳入刑事自诉案件的范畴。

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的案件,其审判程序的启动起始于申请人的起诉

若无人前往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法院便不会启动相应的审判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院处理刑事案件时,其方式分为公开诉、自诉两种类型。

然而,公开诉,即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自诉,则是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发起诉讼。

在自诉案件中,又包含了需告知后方可处置的案件以及无需初步调查的轻微刑事案件两大类别

至于告知后方可处置的案件,这意味着有些刑事案件,只能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否则,法院将不予审理。

通常情况下,此种审判权力会委托给犯罪地的当地人民法院行使。

但倘若由被告人住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妥当,那么也可由被告人所在住所的当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在这里需特别强调,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的地方和犯罪行为导致后果的地方。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行为导致后果地及其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当地人民法院,都会有权依规对属于人民法院授权处理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审查与审理。

自诉案件的特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自诉案件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且自诉人具有自行协商和撤销自诉的自由选择权;

其次,被告人也有权反诉自诉人;

再次,自诉人可以不经经过公安或检察机构,直接将案件提交至人民法院审查;

另外,自诉人对于一审判决结果若不满,仍享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合法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二、自诉案件的时效是多久

在刑事自诉案件的范畴内,若犯罪者所应承担的最高刑法期不满五年有期徒刑,则其追诉时效应设定为5年;倘若犯罪者应承受的最高刑法幅度超过五年但未达10年有期徒刑,其追诉时效则应设定为10年。这类刑事自诉案件主要包含三类情况:

首先,告知者才能进行处理的案件;

其次,被害者拥有确凿证据能够证实的轻微刑事案件;

再者,被害者有证据显示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自身权益且应对此负有刑事责任,然而警方或检察机构却不予追究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事自诉案件,即乃被害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为申请人,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递交提案,请求法院给予公正裁判的刑事案件。

关于此类案件的范围:

首先,属于只宜向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告知才能处理的案件;

其次,属于被害人具备充分证据能够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对于被害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侵害了自身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且该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却未对此行为进行追究的案件,均可纳入刑事自诉案件的范畴。

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的案件,其审判程序的启动起始于申请人的起诉。

若无人前往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法院便不会启动相应的审判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院处理刑事案件时,其方式分为公开诉、自诉两种类型。

然而,公开诉,即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自诉,则是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发起诉讼。

在自诉案件中,又包含了需告知后方可处置的案件以及无需初步调查的轻微刑事案件两大类别。

至于告知后方可处置的案件,这意味着有些刑事案件,只能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否则,法院将不予审理。

通常情况下,此种审判权力会委托给犯罪地的当地人民法院行使。

但倘若由被告人住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妥当,那么也可由被告人所在住所的当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在这里需特别强调,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的地方和犯罪行为导致后果的地方。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行为导致后果地及其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当地人民法院,都会有权依规对属于人民法院授权处理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审查与审理。

自诉案件的特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自诉案件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且自诉人具有自行协商和撤销自诉的自由选择权;

其次,被告人也有权反诉自诉人;

再次,自诉人可以不经经过公安或检察机构,直接将案件提交至人民法院审查;

另外,自诉人对于一审判决结果若不满,仍享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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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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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是: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等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1)纳税人从事零售业务(含以旧换新)的,在零售时纳税;
(2)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时纳税;
(3)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在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三、消费税征收环节
1、生产销售环节(含委托加工业务)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4)委托单位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5)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2、进口环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缴纳关税、进口消费税和进口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3、零售环节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等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1)纳税人从事零售业务(含以旧换新)的,在零售时纳税;
(2)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时纳税;
(3)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在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4、批发环节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
四、消费税的税率
1、成品油,汽油含铅1.4元没升;不含铅100元一升;柴油与燃料油、航空煤油均为0.8元每升,石脑、溶剂、润滑油均为1元每升;
2、高尔夫球及球具,10%
3、高档手表,20%
4、游艇10%
5、实木地板和木制一次性筷子均为5%
五、其他的消费税税收标准
1、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报的啤酒屋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2、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不包括农业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轮胎翻新停止征收消费税。
3、舞台戏剧、影视演员上装用的上妆油不属于化妆品税费的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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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率的两种形式
1、比例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3%-45%。
2、定额税率:只适用于三种液体应税消费品,分别为啤酒、黄酒、成品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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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在买车的时候缴纳了交强险,想要了解一下交强险各分项赔偿范围具体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一、分项与不分项的不同赔偿
  交强险分项赔偿是指只能在死残限额、医疗限额、财产限额各自的赔偿金额内赔偿。不分项赔偿是指只要没有超过交强险总限额,不分各个限额,而是按照总限额赔偿。比如医疗费用花了50000元,在分项判决情况下原告就只能获得10000元赔偿,在不分项判决情况下就可以获得全部50000元赔偿。不分项对受害人一方是有利的,不管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都可以全额在交强险内获得赔偿,而这样的判决往往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二、不分项判决的理由
  不分项判决一般是交通事故多发地区,往往从受害人救济方面考虑,支持不分项的理由是:《道交法》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该条并未明确责任限额的具体金额以及是否区分各分项责任限额。《交强险条例》虽对分项责任限额做出了规定,但从法律位阶角度而言,《道交法》是上位法,《交强险条例》是根据前者授权制定,且属于行政法规,是下位法。因此,其对各分项责任限额的规定,与上位法冲突,应视为无效。《交强险条例》的立法原意是为了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救助,不分项赔付更能体现其立法目的。
  
三、实践中分项判决为主
  在实践中,大部分法院偏向于在各分项限额内判决,但一般在人身损害赔偿中,损失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法院一般都是在交强险122000元限额内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虽然这里面有2000元是属于财产限额的,但法院偏向于不区分各分项限额,在最大限额内判给受害人。如果是只涉及财产损失的诉讼中,法院一般只在财产险限额内判决,绝大多数是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判决的。笔者在这里也赞同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判决更合法合理,但不分项判决还是存在,包括深圳法院在内也有出现不分项判决。
  
四、最高院支持分项赔偿的答复
  最高院关于交强险分项与不分项的司法审判虽然没有发布相关的司法解释,但公布了相关的答复意见,表明了最高院的审判意见。
  最高院(2012)民一他字第17号,对辽宁省高院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支持交强险按分项限额进行判决的答复,解决了交强险是否应当分项赔偿这一法律争议问题,有利于统一司法审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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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他字第17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辽民一他字第1号《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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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之前申请了行政复议,在等结果,想要了解一下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具体包括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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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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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一是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二是对民事纠纷的处理。
你好,朋友大学毕业刚出来找工作,想要找一个和专业对口的,问一下投资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具体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广义的投资公司,是指汇集众多资金并依据投资目标进行合理组合的一种企业组织。既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投资银行、基金公司、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投资部门等金融机构,也包括涉足产权投资和证券投资的各类企业。其业务范围包括购买企业的股票和债券、参加企业的创建和经营活动、提供中长期贷款、经营本国及外国政府债券、基金管理等,资金来源主要是发行自己的债券、股票或基金单位,从其他银行取得贷款,接受委托存款等。
狭义的投资公司,则专指公司型投资基金的主体,这是依法组成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经由购买公司股份成为股东,由股东大会选定某一投资管理公司来管理该公司的资产。
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广阔,主要包括以下:
1、建设项目投资、商业贸易投资、教育基础设施及其咨询服务;
2、实业投资、风险投资、融资理财、助贷咨询服务,委托理财、企业、个人贷款服务、个人投资理财服务、房产抵押贷款咨询服务、在建工程项目贷款及短期垫资咨询服务,汽车租赁。(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3、城市建设、商业、教育投资,投资咨询服务,信用担保及相关担保咨询服务,金融信息咨询服务(均不含中介服务)建材销售、劳务技术咨询代理。(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4、企业管理咨询、形象策划、营销策划、市场调查、民意调查、提供劳务服务、新产品代理、技术开发、转让(均不含中介服务)。
5、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服务;创业投资、企业及个人投资;家庭理财;(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6、项目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7、工程项目投资;实业投资;创业投资;房地产投资;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8、商业、贸易、城建投资;投资信息咨询;金融信息咨询;委托投资业务。(法律法规规定应专项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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