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故意或重大医疗过失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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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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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面对医护人员的严重过失,如直接威胁生命安全、造成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或致多人重伤残废,以及省级以上卫生部门规定的特殊状况,个人权益受损时,应果断采取法律手段。重大医疗过失排除协商解决,需诉诸卫生行政和司法机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何认定故意或重大医疗过失

一、如何认定故意或重大医疗过失

当我们遭遇以下四种情况时,建议您提起法律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如果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患者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甚至可能引发涉及二级及以上等级的医疗事故,那么这时就需要采取果断措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其次,若医护人员的不当作为致使三个或以上的人身遭受伤害或者残废等严重后果,这种情况同样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并依法维权。

再次,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诸如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所明确规定的其他特殊状况,也应当及时寻求法律援助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最后,对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其处理并不适用于当事人申请处理程序以及双方协商处理(民事责任除外),此时,我们需要寻求卫生行政主管机关以及法院的帮助与支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罪的情节恶劣

1、故意伤害罪,乃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必须达到法定的严重程度标准(即导致他人重伤者,致使他人死亡者或者采取极其残酷的手段导致他人重度伤残者),方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类型。

2、对于伤害多人的案件,在累加所有伤情基准刑的基础之上,每多出现一名轻微伤受害者,需根据新增伤情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相应的递进幅度。

值得注意的是,故意伤害罪所指的是行为人故意对他人身体健康进行侵害的行为,而非伤害自身身体的情况。

然而,当自伤行为侵犯到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且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时,则有可能构成其他性质的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当我们遭遇以下四种情况时,建议您提起法律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如果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患者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甚至可能引发涉及二级及以上等级的医疗事故,那么这时就需要采取果断措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其次,若医护人员的不当作为致使三个或以上的人身遭受伤害或者残废等严重后果,这种情况同样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并依法维权。

再次,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诸如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所明确规定的其他特殊状况,也应当及时寻求法律援助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最后,对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其处理并不适用于当事人申请处理程序以及双方协商处理(民事责任除外),此时,我们需要寻求卫生行政主管机关以及法院的帮助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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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必须在过失行为发生后的12小时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卫生部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这些情况引发的医疗事故争议影响大,情况复杂、后果严重、处理难度高,因此,医学机构必须迅速地在12小时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便于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首先,在医疗事故发生后,病员及其家属应保持冷静和克制,切忌冲动和过激行为,以免矛盾激化,妨碍问题的解决。实践中解决的办法有以下几种: 患者及家属可以向医院提出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和处理。在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基础上,您可以与医院进行协商。实践中绝大部分医疗纠纷是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它可以为病员和家属节省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 医患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可以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可以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可以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结论出具后,医患双方可再次协商解决或直接向解决。 患者对当地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当然患者也可以不经鉴定直接向当地的人民。
快速解决“医疗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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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有哪些,如何认定医疗过失行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必须在过失行为发生后的12小时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卫生部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这些情况引发的医疗事故争议影响大,情况复杂、后果严重、处理难度高,因此,医学机构必须迅速地在12小时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便于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首先,在医疗事故发生后,病员及其家属应保持冷静和克制,切忌冲动和过激行为,以免矛盾激化,妨碍问题的解决。实践中解决的办法有以下几种: 患者及家属可以向医院提出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和处理。在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基础上,您可以与医院进行协商。实践中绝大部分医疗纠纷是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它可以为病员和家属节省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 医患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可以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可以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可以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结论出具后,医患双方可再次协商解决或直接向解决。 患者对当地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当然患者也可以不经鉴定直接向当地的人民。
如何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第四十条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提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第四十三条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第四十四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2、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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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医疗过失,患者死亡
如果重大医疗过失,患者死亡,属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不适用当事人申请处理程序和当事人协商处理(民事责任除外),其处理机关应是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和法院,它已经不属于当事人协调处理的范围(民事责任除外),如果当事人自行协商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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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医疗过失的认定是如何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重大医疗过失的认定是如何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必须在过失行为发生后的12小时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 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2、 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
3、 卫生部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有三类:
1、 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2、 导致了3人以上人身损害的后果;
3、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大医疗过失,不适用当事人申请处理程序和当事人协商处理,其处理机关应是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和:它不属于当事人协调处理的范围,当事人自行协商无效。
1、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因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客观上有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行为。
2、认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的关键在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衡量医疗行为主体是否有过失,不能凭主观推断,而要靠认真、科学地判定。
3、医疗过失行为可以给患者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后果,无论这一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如何,都已经损害了患者的身心健康,而这一损害是患者到医疗机构寻求治疗时由医疗机构附加给患者的。因此,医疗机构有责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避免和防止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
快速解决“医疗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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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第四十条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提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第四十三条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第四十四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2、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您好,我最近出了医疗事故,我想咨询一下重大医疗事故罪过失的认定标准和规定是什么呢?谢谢
[律师回复] 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 专业、 职务和/或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 姓名、 性别、 年龄、 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逐级报告至卫生部;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同时逐级报告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第五条
医疗事故争议未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 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三)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四)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五)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六)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二)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者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本辖区内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情况汇总,于3月31日前上报至卫生部(见附表〔略〕);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也按附表要求汇总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上报的内容包括:
(一)按医疗事故等级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二)按医疗事故等级和解决途径(双方当事人协商、行政调解和民事诉讼)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三)按医疗事故等级和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四)按医疗事故等级和首次鉴定、再次鉴定、 中华医学会组织鉴定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五)按医疗事故等级和医疗机构类别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六)按医疗事故等级统计的医疗事故赔偿总金额,个案最高赔偿金额、最低赔偿金额;
(七)按医疗事故等级和行政处理方式统计的对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理情况;
(八)按医疗事故等级和行政处理方式统计的对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
(九)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规定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规定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确定本辖区医疗事故的报告内容、程序和时间。
第十二条
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医疗意外医疗过失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既不是医患双方决也不是决定,而是经当地医学会鉴定确认。根据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并非所有发生的不良后果都属于医疗事故。这是因为人类的单个生命有其生老病死的不可逆转的规律性,加上目前医学对疾病的认知的局限性,或者患者自身的原因,在医疗过程中,有些不良后果是难以避免的。比如,由于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等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的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的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医院的免责条款。即在上述情况下导致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不得以医疗事故为由向医院寻求赔偿。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急救状况 在患者生命危急的情况下,“两害相权取其轻”。如,医生对创伤严重的患者,为抢救其生命采取截肢手术或其他紧急措施,由此产生不良后果,不应追究医疗机构及医生的责任。 (二)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也即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发生了患者死亡、伤残、功能障碍的严重后果,但这些不良后果的发生,不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者技术过失直接造成,而是因为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是根据实际情况难以避免的。 在医疗实践中,必须严格区分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是否存在过失。另外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中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很相似,二者都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但是二者又有区别,医务人员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根据实际情况,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难以预见的,则属于医疗意外。 (三)无过错输血 医护人员在给患者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而患者出现了不良后果,医护人员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这一规定免除了使用血液的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但是没有涉及提供血液的血站的责任。如果由于采血的血站,提供了不合格的血液,患者可以要求追究负责采血、供血机构的责任。 (四)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一个法律名词,这里是指疾病不可逆转的自然加重。医护人员对于危重和疑难病症的患者,出于救死扶伤和人道主义精神,利用各种现代化医疗手段,采取各种治疗手段去救治患者,力争把百分之一的希望变成现实,但是由于医学对疾病认识的限制,对于有些疾病医生也无能为力,不可避免地出现不良后果,甚至死亡。凡此类情况属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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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与重大医疗过失有什么区别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因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客观上有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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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怎样认定重大医疗事故罪,如何认定重大医疗事故罪,重大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医疗事故罪被判刑多少年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哪些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医务人员,包括在医疗机构从事对病人救治、护理工作的医生和护士。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行为要具有两个条件: (一)有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对就诊人进行医疗护理或身体健康检查过程中,在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对于应当可以防止出现的危害结果由于其严重疏于职守,因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严重不负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不及时就治; 2、严重违反明确的操作规程; 3、经别人指出,仍不改正对就诊人错误处置的等等。严重不负责任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之 一,这一必要条件,将本罪限定于责任事故的范畴。对不是因严重不负责任,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医疗事故的不构成本罪。 (二)造成严重后果,即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这里所说的就诊人,是指到医疗机构治疗疾患、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或者为计划生育而进行医疗的人。医务人员犯医疗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三、认定医疗事故罪的注意事项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应当划清医疗事故与医疗意外的界限 所谓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不能预测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而使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的情况。在医疗意外中,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但医务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失,不良后果的发生是无法预见和避免的,所以不能构成本罪。 2、应当划清医疗责任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分医疗责任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导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不高、缺乏临床经验等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而不是因为严重不负责任所导致的事故。构成本罪的基础是医疗责任事故,而不是医疗技术事故。所以如果因医疗技术事故致使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不能构成本罪。 3、应当划清本罪与一般医疗责任事故的界限 两者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主观上都存在过失,客观上都有不负责任的行为,也都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两者的危害结果存在程度上的差别。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造成就诊人死亡、残疾、组织器官严重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严重后果的,应以一般医疗责任事故处理,而不能按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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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或失误,医院不承认,在机关门外举牌违法吗?
[律师回复] 你好,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医患双方及卫生行政部门在委托鉴定时需提供:正式委托书相关材料(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时提供)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复印件(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交纳鉴定费的收据。
  医鉴办收到委托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如下:
一、受理
  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6个小时)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组成鉴定组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20天之前,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之前,要求专家回避的应说明理由。
三、组织鉴定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意外医疗过失医疗事故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既不是医患双方决也不是决定,而是经当地医学会鉴定确认。根据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并非所有发生的不良后果都属于医疗事故。这是因为人类的单个生命有其生老病死的不可逆转的规律性,加上目前医学对疾病的认知的局限性,或者患者自身的原因,在医疗过程中,有些不良后果是难以避免的。比如,由于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等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的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的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医院的免责条款。即在上述情况下导致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不得以医疗事故为由向医院寻求赔偿。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急救状况 在患者生命危急的情况下,“两害相权取其轻”。如,医生对创伤严重的患者,为抢救其生命采取截肢手术或其他紧急措施,由此产生不良后果,不应追究医疗机构及医生的责任。 (二)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也即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发生了患者死亡、伤残、功能障碍的严重后果,但这些不良后果的发生,不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者技术过失直接造成,而是因为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是根据实际情况难以避免的。 在医疗实践中,必须严格区分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是否存在过失。另外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中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很相似,二者都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但是二者又有区别,医务人员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根据实际情况,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难以预见的,则属于医疗意外。 (三)无过错输血 医护人员在给患者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而患者出现了不良后果,医护人员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这一规定免除了使用血液的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但是没有涉及提供血液的血站的责任。如果由于采血的血站,提供了不合格的血液,患者可以要求追究负责采血、供血机构的责任。 (四)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一个法律名词,这里是指疾病不可逆转的自然加重。医护人员对于危重和疑难病症的患者,出于救死扶伤和人道主义精神,利用各种现代化医疗手段,采取各种治疗手段去救治患者,力争把百分之一的希望变成现实,但是由于医学对疾病认识的限制,对于有些疾病医生也无能为力,不可避免地出现不良后果,甚至死亡。凡此类情况属不可抗力。
我是护士,我们医院以前发生过医疗过失,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认定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很高兴为您解答关于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认定方式是什么相关问题,以下回答仅供参考:一、重大医疗事故罪过失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据此,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是犯罪的另一罪过形式。由于故意与过失均统一于罪过的概念之下,故二者具有相同之处:故意与过失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都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反映,都说明行为人对社会关系的保护所持的背反态度。当然,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具体内容不同,所反映的主观恶性程度不同。 由于过失与故意具有相同点,故过失得以成为罪过的一种形式;又由于过失所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所以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不同于故意犯罪。
首先,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危害结果;而故意犯罪并非一概要求发生危害结果。
其次,刑法规定,过失行为,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表明我国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 再次,刑法对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故意犯罪。例如,放火罪的最高刑为死刑,而失火罪的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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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有三类:1、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2、导致了3人以上人身损害的后果。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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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你好,我们医院一个医生现在说是发生了重大医疗过失,请问一下这个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认定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逐级报告至卫生部;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同时逐级报告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第五条
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三)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四)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五)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六)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二)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者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本辖区内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情况汇总,于3月31日前上报至卫生部(见附表〔略〕);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也按附表要求汇总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上报的内容包括:
(一)按医疗事故等级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二)按医疗事故等级和解决途径(双方当事人协商、行政调解和民事诉讼)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三)按医疗事故等级和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四)按医疗事故等级和首次鉴定、再次鉴定、中华医学会组织鉴定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五)按医疗事故等级和医疗机构类别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六)按医疗事故等级统计的医疗事故赔偿总金额,个案最高赔偿金额、最低赔偿金额;
(七)按医疗事故等级和行政处理方式统计的对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理情况;
(八)按医疗事故等级和行政处理方式统计的对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
(九)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规定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规定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确定本辖区医疗事故的报告内容、程序和时间。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你好,我丈夫被送到医院治疗的过程中,出现了医疗事故,现在人已经走了,请问重大医疗过失的认定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中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都没有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而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做事故纠纷的,那么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怎么区分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种责任程度划分仅仅是定性,而没有完全解决定量的问题,即具体应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有人认为,主要责任应承担60%~90%,次要责任承担20%~40%,轻微责任承担比例不超过10%。 内容推荐: 过错责任原则与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是什么? 过错责任原则与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二者的区别有以下三点: 其 一,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且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重要特点; 其 二,在过错责任原则中,可以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程度来确定双方承担的责任,而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过错是被推定的,过错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过错的程度很难确定,也不容易确定过错的等级; 其 三,在过错推定中,由于过错是推定的,因此很难推定出被告的过错程度,并与原告的过错进行比较,特别是在特殊侵权行为责任中,受害人的过错一般存在,常常并不能推翻对行为人的过错推定,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行为造成的,这也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的,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加害人的责任。 审判实践中较难解决的难题是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情况下,行为人的过错是被推定的,过错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难以准确认定过错的程度。此外,正如前文所述医患类纠纷的案由应根据当事人的诉因而确定,举证责任倒置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仅适用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及其他医患类纠纷案件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和过错责任原则。涉及医疗过程中的意外事件和并发症等原因产生的纠纷还应考虑民法归责原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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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有哪些?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1、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2、导致了3人以上人身损害的后果;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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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的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中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都没有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而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做事故纠纷的,那么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怎么区分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种责任程度划分仅仅是定性,而没有完全解决定量的问题,即具体应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有人认为,主要责任应承担60%~90%,次要责任承担20%~40%,轻微责任承担比例不超过10%。 内容推荐: 过错责任原则与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是什么? 过错责任原则与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二者的区别有以下三点: 其 一,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且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重要特点; 其 二,在过错责任原则中,可以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程度来确定双方承担的责任,而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过错是被推定的,过错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过错的程度很难确定,也不容易确定过错的等级; 其 三,在过错推定中,由于过错是推定的,因此很难推定出被告的过错程度,并与原告的过错进行比较,特别是在特殊侵权行为责任中,受害人的过错一般存在,常常并不能推翻对行为人的过错推定,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行为造成的,这也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的,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加害人的责任。 审判实践中较难解决的难题是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情况下,行为人的过错是被推定的,过错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难以准确认定过错的程度。此外,正如前文所述医患类纠纷的案由应根据当事人的诉因而确定,举证责任倒置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仅适用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及其他医患类纠纷案件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和过错责任原则。涉及医疗过程中的意外事件和并发症等原因产生的纠纷还应考虑民法归责原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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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或者医疗过错的法律责任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过失或者医疗过错的法律责任是如何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医疗过失或者医疗过错的法律责任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故确定赔偿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大小来划分:医疗机构负全部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60%-90%;负次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40%;负轻微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
二、医疗过错的表现形式及责任问题
1、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所谓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具备意思表示能力的患者,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诊疗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医务人员制定的诊疗计划自愿做出选择的权利。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违反注意义务的主要情形有:
(1)违反医疗行为中不良结果的回避义务,没有采取舍弃危险行为或提高注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如对手术适应症把握不准、手术方式的选择不当、手术中操作失误等造成损害后果。
(2)违反医疗行为中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已预见到损害而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回避或本应预见而未预见损害结果,比如对一些损伤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没有遇见或没有采取措施预防;
(3)违反医疗活动中的转医义务,包括转医说明义务和转医运送义务。如对本领域之外或本人能力之外的的患者没有做出转医说明,对自己没有能力处置的其它学科的疾病没有及时会诊,对病情危重无法赶到有条件加以治疗的医院时,没有将患者安全快速转运到该医院等。
3、伪造、涂改病历资料或病历材料不全等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材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材料。病历资料,是指患者在医院中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病历材料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最重要证据。而且病历资料主要掌握在医疗机构手里,医疗机构有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因此,医疗机构具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医疗过失认定的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过失认定的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过失认定的标准
医疗事故在侵权行为法中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根据侵权法理论,一般侵权行为责任的成立往往需要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
(一)行为的违法性;
(二)主观上存在过错;
(三)有损害结果发生;
(四)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对于医疗事故而言,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能构成侵权行为。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医疗过失的认定最为关键,也是最为困难的。
何谓过失?学理上向来有主观说与客观说两种观点。主观说认为,过失在本质上是一种应受谴责的个人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放任状态。客观说则认为过失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3](P108)应该说,主观说把过失与预见的可能性相联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客观说在过失是否存在的判断上更加清晰具体。实际上,主观心理状态的判断最终也需借助外在的客观标准。因此,在医疗事故纠纷处理中,应主要采用以是否违反注意义务作为衡量是否存在过失的标准。
民法上依据注意程度把过失分为具体轻过失、抽象轻过失与重大过失。具体轻过失以平常对处理自己事务所尽的注意为标准,若欠缺处理自己事务应尽的注意则认定存在具体轻过失;抽象轻过失指欠缺日常生活必要的注意;重大过失则指显著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3](P113)在医疗事故责任中,医生是专家,而对方是欠缺基本医学知识的患者,医疗行为直接对患者的生命、健康产生重大影响,所以要求医生在医疗行为中要加以高度注意,对医疗过失规定的程度很低,极轻微的过失也可能使医疗事故责任成立。判断其过失应采用将抽象轻过失与具体轻过失相结合的标准。
具体说来,人民在判断医疗事故责任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时,首先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根据现代侵权法中“违法推定过失”的原则,当存在上述情形时,人民就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具有过失。同时也必须要考虑到医务人员合理的技能、注意的程度以及地理范围的差异和医疗上的紧急情形。即不仅要依据事实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进行医疗活动时,是否已经尽到符合其相应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及技能标准,还应综合分析医生所处的具体环境与拥有的条件及医生在紧急状态下所能够达到的注意程度等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过错推定。也就是说,受害人不必举证来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而是由首先直接推定其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不能举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无过错,则过错推定成立,就应承担医疗事故侵权赔偿责任。[4]而根据《条例》的规定,则是由专家鉴定组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做出鉴定结论,其中就包括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判断。这样,就与上述诉讼中过错推定的规则不协调。建议在将来修改《条例》时,也应实行由医疗机构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无过错,证明不了,则过错成立。只有这样,才能较好地平衡医患双方的地位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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