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机动车案件应由哪个公安机关立案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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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针对盗窃机动车案,强调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的首要侦办责任,跨区域系列案件则由最初受理或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负责,上级可直接指派。各地公安机关需积极追回被盗车辆,不得扣留或索费,违者将受行政处分。侦破工作中,赃车流向地公安机关需配合。
盗窃机动车案件应由哪个公安机关立案

一、盗窃机动车案件应由哪个公安机关立案

针对盗窃机动车案,亟须将其置于案件发生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立案侦办范围之内,至于赃车流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亦应积极配合,共同参与侦破工作。

涉及跨区域的系列性盗窃机动车案,应有最初予以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在必要情况下由具有主要犯罪地职能的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工作,并可由上级公安机关直接指派立案侦查工作。

各地公安机关应积极扣押或协助有关管辖单位追回被盗窃的机动车辆,对于追踪到被盗车辆后,必须立即移送给相关管辖单位进行公正合法的处理,严禁以任何方式进行扣留或索要费用。

凡是出现故意拖延交付的情况,其相关单位负责人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十五条

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赃车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

二、盗窃机动车车牌犯盗窃罪

在众多盗窃犯罪中,有一种特殊情况——涉及到盗窃机动车车牌的案件。尽管这种犯罪并未直接侵犯机动车本身的所有权,然而车牌作为机动车整体结构中的关键组成部分,具备了一定的经济价值以及实际使用价值,因此被视为受刑法保护的公共财产私人财产的范畴之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明确规定,任何盗窃公共或私人财产、且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实施多次盗窃行为的,都将被认定为盗窃罪。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盗窃机动车车牌的行为确实存在构成盗窃罪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针对盗窃机动车案,亟须将其置于案件发生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立案侦办范围之内,至于赃车流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亦应积极配合,共同参与侦破工作。

涉及跨区域的系列性盗窃机动车案,应有最初予以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在必要情况下由具有主要犯罪地职能的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工作,并可由上级公安机关直接指派立案侦查工作。

各地公安机关应积极扣押或协助有关管辖单位追回被盗窃的机动车辆,对于追踪到被盗车辆后,必须立即移送给相关管辖单位进行公正合法的处理,严禁以任何方式进行扣留或索要费用。

凡是出现故意拖延交付的情况,其相关单位负责人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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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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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盗窃金额达到多少公安机关才立案侦查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各省对数额较大情形的规定不同,达到标准的就应当立为刑事案件。以山西省盗窃刑事立案标准为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4月4日施行,依《解释》要求,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经共同研究,确定我省盗窃刑事案件具体执行的数额标准为: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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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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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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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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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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