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变更应如何操作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涉及房产的所有权变更过程大致如下:
首先,夫妻应共同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房产所有权变更的正式申请。
其次,经过该部门的仔细审核和审批,然后实施调查,核实相关信息。
具体步骤包括由房管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者提供的各项资料进行严谨核查,并且前往实地进行详细的调查。
最后,若上述过程均符合要求,申请人便需缴纳相关费用,然后领取变更后的房产所有权证书。
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所有申请人或代理人均须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进行不动产登记。
同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接收到的申请作出了规范性要求,要求其严格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仔细审查:
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相关信息必须与实际申请登记的情况完全相符,相关证明材料、文件也需要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保持一致,且登记申请不应对任何法律或行政法规构成违反。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婚姻存续期间有没有侵占罪
在特定条件下,夫妻间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具体而言,当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擅自将依法设立且具备法人资格的夫妻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非法占据,达到特定金额规模时,应按照职务侵占罪对其进行严厉的刑事处罚。职务侵占罪,即公司员工、企业职员或其他类似职位者,基于职务便利,不正当占有本单位的财物并达到一定数额的违法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涉及房产的所有权变更过程大致如下:
首先,夫妻应共同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房产所有权变更的正式申请。
其次,经过该部门的仔细审核和审批,然后实施调查,核实相关信息。
具体步骤包括由房管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者提供的各项资料进行严谨核查,并且前往实地进行详细的调查。
最后,若上述过程均符合要求,申请人便需缴纳相关费用,然后领取变更后的房产所有权证书。
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所有申请人或代理人均须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进行不动产登记。
同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接收到的申请作出了规范性要求,要求其严格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仔细审查:
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相关信息必须与实际申请登记的情况完全相符,相关证明材料、文件也需要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保持一致,且登记申请不应对任何法律或行政法规构成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