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容留妇女卖淫有什么立案标准
根据我方现行的法规政策,凡是涉嫌有组织地接纳二位及以上性工作者进行卖淫活动;
或者是接纳年龄在十四至十八岁之间的未成年人性工作者从事卖淫活动;
以及接纳患有艾滋病病毒、梅毒、淋病等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影响的性病患者从事卖淫活动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均需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依法打击。
一旦掌握确凿证据,即可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并展开后续处理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容留妇女卖淫罪需什么罪证
在定罪容留妇女卖淫罪名时,法院通常会依据如下几种关键性的犯罪证据进行裁决:
首先,需证实行为主体确实存在为卖淫活动提供相关场所或者设施这一事实,可以通过展示租赁合约、场地照片等直接证据来证明;
其次,行为人须清楚认识到对方正在实施卖淫行为并且仍然给予其支持和协助,这部分证据可以通过证人证言、手机短信记录以及监控录像等方式获取;
再者,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有女性在该场所内实际从事了卖淫活动,这部分证据可以包括卖淫者本人的陈述、嫖客的证言等;
最后,如果涉及到收益问题,则需要提供行为人从卖淫活动中所获经济利益的财务记录或者交易凭证作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我方现行的法规政策,凡是涉嫌有组织地接纳二位及以上性工作者进行卖淫活动;
或者是接纳年龄在十四至十八岁之间的未成年人性工作者从事卖淫活动;
以及接纳患有艾滋病病毒、梅毒、淋病等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影响的性病患者从事卖淫活动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均需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依法打击。
一旦掌握确凿证据,即可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并展开后续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