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中,如若前配偶持续索求抚育金,当事人可通过友好协商加以妥善化解。
若协商无果,当事人可依法向有关审判机构提出诉讼并请求公正裁判。
在此情况下,一方承担监护职责的未成年子女,对方即需负有支付必要的生活及教育等各方面所需费用的一部分乃至全部的责任,具体金额与费用支付期限宜根据双方明确的约定或者由审判机关依法作出裁决;
然而在双方未能达成共识之际,相应的裁决规则便需由审理机关按照法律进行确认和判定。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子女生活费用以及教育费用的协议或决定,并不妨碍未成年子女在其需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决定原定金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中的重要条款之一——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事态发生之后进行认可的债务;
其次,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时期内,由于家庭日常生活的需求而产生的债务。倘若在离婚后前任配偶以其私人身份举债,但该项债务并不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标准,严格意义上讲,它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过,若离婚后前任配偶所借之款是为了维持夫妻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即便在离婚之后,这笔债务仍有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离婚纠纷中,如若前配偶持续索求抚育金,当事人可通过友好协商加以妥善化解。
若协商无果,当事人可依法向有关审判机构提出诉讼并请求公正裁判。
在此情况下,一方承担监护职责的未成年子女,对方即需负有支付必要的生活及教育等各方面所需费用的一部分乃至全部的责任,具体金额与费用支付期限宜根据双方明确的约定或者由审判机关依法作出裁决;
然而在双方未能达成共识之际,相应的裁决规则便需由审理机关按照法律进行确认和判定。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子女生活费用以及教育费用的协议或决定,并不妨碍未成年子女在其需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决定原定金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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