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能否同时担任两个公司的法人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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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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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履行职责的关键人物,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等担任,经注册手续产生。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中的法定代表人分别依法律或内部规则选举/章程确定。法定代表人由法人章程指定,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活动权力并负最高责任。在执行职务中若对他人造成损害,一般法人担责,法人发现法定代表人有过失时有权追偿。
一个人能否同时担任两个公司的法人

一、一个人能否同时担任两个公司的法人

常规情况而言,同一个人兼任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被允许的。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法定代表人这一概念以及其职权范围。

根据相应法律及公司组织结构章程的规定,法定代表人通常是指代表法人履行职责和义务的关键人物。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常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抑或是经理担任,并且必须进行相应的注册手续。

对于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则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是单位的规章制度予以选举产生。

而社会团体法人的重要负责人,如理事长或是会长等,按照组织的章程里的规定来担当法定代表人。

其次,我们从特征分析来看,法定代表人具备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第一,他是由法人章程中明确指定的自然人;

第二,作为法人的关键代表,他拥有代表法人开展各类民事活动的权力;

第三,他也是法人的最高负责人。

在法律规定下,如果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了损害,那么此时赔偿责任应当由法人承担。

但是,如果法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发现法定代表人在职务行为中有明显的过失,那么法人还有权向前者提出追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一个人能否申请两个公租房

申请人不可在两个不同地点同时申请两份公共租赁房。在申请公共租赁房时,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年龄需达到18岁及以上;

其次,在主城区拥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来源,具备承担租金的财务能力;

最后,申请人必须是那些符合政府所制定的收入限制标准且无自有住房的人群,或者是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常规情况而言,同一个人兼任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被允许的。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法定代表人这一概念以及其职权范围。

根据相应法律及公司组织结构章程的规定,法定代表人通常是指代表法人履行职责和义务的关键人物。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常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抑或是经理担任,并且必须进行相应的注册手续。

对于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则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是单位的规章制度予以选举产生。

而社会团体法人的重要负责人,如理事长或是会长等,按照组织的章程里的规定来担当法定代表人。

其次,我们从特征分析来看,法定代表人具备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第一,他是由法人章程中明确指定的自然人;

第二,作为法人的关键代表,他拥有代表法人开展各类民事活动的权力;

第三,他也是法人的最高负责人。

在法律规定下,如果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了损害,那么此时赔偿责任应当由法人承担。

但是,如果法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发现法定代表人在职务行为中有明显的过失,那么法人还有权向前者提出追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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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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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合作单位借款由我的朋友出面作保,由于一些原因现在这份属于无效合同,那么想问问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还需承担担保责任吗?
[律师回复] 担保合同无效的处理,是担保物权实务中的一个重大疑难问题。对此《物权法》第172条第2款和《担保法》第5条均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8、9条关于担保合同无效时的担保人责任的规定仍然有效,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在担保合同自身无效而主合同有效的场合,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谓“债权人无过错”,指债权人对担保合同的无效既无过错,也不知担保合同存在无效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的债权人可以获得与担保有效时相当的赔偿;而担保人的责任很大,其地位与债务人相等,均为债权人的连带债务人。

二,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淸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这种情况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时候比较常见。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
在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场合,《物权法》第172条第1款和《担保法》第5条第1款均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无效,因此,担保合同因与主合同有从属关系而无效。从司法实践看,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原则上比担保合同因自身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时的责任要小,甚至不承担责任。具体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担保人无过错”,指担保人对主合同的无效原因不知也不应知,或不存在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憎节的,在这种情况下,主合同的无效不应当由非合同当事人的担保人承担无效结果,无效结果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承担,担保人则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这里的“担保人有过错”,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或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此时担保人承担责任的上限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上限定“三分之一”的原因是主合同无效时,债权人、债务人原则上均有过错,即使债权人或债务人任何一方没有过错,担保人有过错,因担保合同无效是主合同无效所致,担保人的责任原则上不应当超过主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债权人的损失,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作为三方,按照均分计算的结果,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份额定为三分之一。同时,三分之一作为上限,一是不要求所有案件中都按照三分之一裁判,只要不超过三分之
一,具体判多少,视担保人与债权人的过错大小确定,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裁量;二是指“债务人不能淸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而不是债权人全部损失的三分之一。
在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的场合,即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有无效原因而各自无效的,《担保法司法解释》没有单独规定处理方法,没有规定担保人的责任范围,此时应当从担保人、债权人各自的过错情况确定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宣布为无效,通常作为缔约者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方法,担保人的赔偿责任应当是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某一份额,也就是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此时担保人的部分赔偿责任介于全部(如连带)和免责之间,法官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过错对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进行自由裁量,实现当事人利益的均衡。

二,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宣布为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主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担保人因受骗提供担保,后担保人以受欺诈为由申请法院撤销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因被法院撤销而自始无效,依照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要求,担保人在没有缔约过错时,不应当承担任何意义上的缔约过失责任。而且《担保法》第30条也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宣布为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如担保人与债务人串通欺骗债权人,此时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41条规定的精神,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对债权人经济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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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面关于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还需承担担保责任吗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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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押担保: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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