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安抗辩权的履行步骤是如何规定的
一、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
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一个企业是否符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分别是:企业的经营状况出现了显著且严重的恶化,以至于其无法正常运营;企业存在着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期达到逃避债务责任的行为;企业已经明显丧失或可能即将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企业出现了丧失或很可能丧失对债务的履行能力的其他可能性情况。
另外,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擅自中止履行责任义务,那么该方当事人将会面临相应的违约责任争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
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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