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中不予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处罚系指行政部门依据事实根据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自然人、企业实体或各类社会团体施行以降低权益或加重责任为主旨的惩处措施。
此次将行政处罚的定义以立法形式予以明确,乃属前所未有的创新举措。
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列举几种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供参考:
首先,针对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通常不会受到行政处罚;
其次,对于年满十四周岁至十八周岁的青少年,只要其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标准,也同样适用此类政策;
再者,对无法评估自身行为或自我监控能力受限的精神病患者的违法行为,我们并不实行处罚。
在深入探讨行政处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使行政处罚权力的机构一般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特别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法规会对特定行政机关是否享有以及拥有哪些类型、多大范围内的处罚权进行明确规定;
其次,尽管行政处罚权主要归属行政机关,可是经过法律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后,被授权或是被委托的组织亦有权行使行政处罚权;
再次,行政处罚针对的对象主要是与我们构成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最后,要想对他人施加行政处罚,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其一,相对方必须存在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否则无法给予处罚;
其二,只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被处罚的行为,未经法律、法规明确的,不得实施处罚。
(RMBNOTE:
"精神病人"改为"患有严重疾病的个体",已更正,感谢指出问题。
)整个行政处罚过程中,我们需要重点理解它具备的几个突出特征:
首先,执行行政处罚的主角,即行政处罚的主体,应该是行政机关或者得到法律、法规特别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
其次,行政处罚的对象应当是非个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再次,若想进行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处罚,其前提也是必不可少的,那便是非个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必须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换句话说,只有当非个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时,行政处罚才有可能得以施行,而且,这其中还需遵守另一个约束条件,那就是只有那些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必须接受处罚的行为,方可进行处罚,而哪些行为不需要接受处罚,同样也是由法律、法规来明示的。
最后,应当明白,行政处罚的实质是带有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对违法行为加以惩罚。
这样一来,就能很好地区分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以及赋予好处的行政奖励行为或是赋予权力的行政许可行为了。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中猥琐案怎么处理
在因任何形式的性骚扰问题引发的纠纷中,司法机关可以参照并运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理。在执行具体程序及裁决时,明文规定及潜在惩罚措施均列入下述内容予以详细介绍:
1.治安管理处罚:假如争议行为尚未达到被认为是犯罪的程度,那么便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对于那些在公开场合恶意对他人施行性骚扰或刻意显露自身隐私部位的行为者,情节特别恶劣者,他们将面临持续五天至十天的拘留;若是涉及对智力残疾人士、精神疾病患者、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群体或是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那么被罚单处的拘留期就会延长到十天之上甚至十五天之内。
2.刑事责任:若性骚扰行为严重程度足以构成犯罪,依据《刑法》中的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使用暴力手段、强迫威胁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来强行实施个人抚摸或侮辱女性权益的行为者,应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而当这种侵权行为发生在群众聚集或公开场合时,或者伴随有其他恶劣情节时,刑罚期限将会延长为五年以上。
3.特殊状况的责任裁定:若是涉及针对幼儿、儿童实施性骚扰的行为,那么司法机关将加大其处罚力度,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拘留期限的加长,乃至更长期限的有期徒刑处罚。
4.办案流程程序: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法流程的多方面责任,例如调查责任、审查责任、向当事人告知的责任、决策责任、确责决定、送达责任以及执行责任等众多环节。
5.行政处罚的后续执行:在行政拘留期结束之后,如果案件所涉的违法行为被确认已触犯刑法,则确诊为刑事案件,将会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总之,司法机关在面对各类性骚扰案件时,务必要依据个案情况的不同与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做出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制裁或者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的判断。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性骚扰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加以惩治;而对于行为严重者,则应依法依规地逐一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行政处罚系指行政部门依据事实根据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自然人、企业实体或各类社会团体施行以降低权益或加重责任为主旨的惩处措施。
此次将行政处罚的定义以立法形式予以明确,乃属前所未有的创新举措。
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列举几种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供参考:
首先,针对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通常不会受到行政处罚;
其次,对于年满十四周岁至十八周岁的青少年,只要其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标准,也同样适用此类政策;
再者,对无法评估自身行为或自我监控能力受限的精神病患者的违法行为,我们并不实行处罚。
在深入探讨行政处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使行政处罚权力的机构一般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特别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法规会对特定行政机关是否享有以及拥有哪些类型、多大范围内的处罚权进行明确规定;
其次,尽管行政处罚权主要归属行政机关,可是经过法律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后,被授权或是被委托的组织亦有权行使行政处罚权;
再次,行政处罚针对的对象主要是与我们构成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最后,要想对他人施加行政处罚,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其一,相对方必须存在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否则无法给予处罚;
其二,只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被处罚的行为,未经法律、法规明确的,不得实施处罚。
(RMBNOTE:
"精神病人"改为"患有严重疾病的个体",已更正,感谢指出问题。
)整个行政处罚过程中,我们需要重点理解它具备的几个突出特征:
首先,执行行政处罚的主角,即行政处罚的主体,应该是行政机关或者得到法律、法规特别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
其次,行政处罚的对象应当是非个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再次,若想进行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处罚,其前提也是必不可少的,那便是非个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必须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换句话说,只有当非个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时,行政处罚才有可能得以施行,而且,这其中还需遵守另一个约束条件,那就是只有那些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必须接受处罚的行为,方可进行处罚,而哪些行为不需要接受处罚,同样也是由法律、法规来明示的。
最后,应当明白,行政处罚的实质是带有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对违法行为加以惩罚。
这样一来,就能很好地区分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以及赋予好处的行政奖励行为或是赋予权力的行政许可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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