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判断是否构成持有假币罪
持有假币罪的构成条件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的行为都可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符合下列要件认定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一、客体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危害或已经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1、持有,是指控制、掌握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具体来说,它既可以是行为人把伪造的货币带在身上、藏在家中或其他地方,也可以是把伪造的货币委托他人保管,处于自己支配的范围之内。不管行为人持有伪造的货币的原因和目的是什么,只要能证明行为人确实掌握、控制了一定数额的伪造的货币,即符合本罪的行为特征。
2、使用,是指将伪造的货币冒充真币而予以流通的行为。一般来说,接受货币的对方并不知该货币属于伪造的货币,因此这种使用带有欺骗的性质。至于使用的具体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如有的用以购买商品,有的用之偿还债务,有的借予他人,甚至有的充当赌资等。具体使用方法不影响本罪的行为方式特征。
三、主体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的行为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非法持有与使用,如受他人的蒙蔽、欺骗误以为是货币而为之携带或保管的,在出卖商品、经济往来等活动中误收了伪造的货币后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构成本罪。
但误收后发现为伪造的货币仍继续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构成本罪而按本罪论处《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
二、怎么判断是职务侵占罪标准
1.职务侵占罪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和认定:
首先需要明确该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所有权这一基本法律原则;
其次,在具体实施中,其行为表现形式往往体现为利用自身职务所赋予的职权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务,并且这一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符合立案标准;
再次,需要强调的是,这是一种特殊性质的犯罪,其犯罪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等各类组织内部的工作人员;
最后,此类犯罪的主观意图通常是直接故意,且其目的在于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
2.对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来说,如果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话,那么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还会被处以罚金;若数额巨大,则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会被处以罚金;而当数额特别巨大时,则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仍需承担罚金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持有假币罪的构成条件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的行为都可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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