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是公诉也可以是自诉。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七条
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自诉部分的审理,适用本章的规定。
二、轻伤害案件取保候审后多长时间起诉
关于取保候审后相关的起诉时效问题,法律并未设定明确的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由于每起案件的取保候审期各异,因此难以确定较为固定的时间用来计算起诉的时效性。对于尚未处于羁押状态、即没有被关押在看守所内、人身自由仍得以保障的犯罪嫌疑人来说,检察机关有权突破传统的45天审查起诉时限,这主要是考虑到此类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并未受到实质性的限制,因此审查的时间对其影响相对较小,从而给予检察机关更多的时间来处理案件。
然而,尽管如此,检察机关仍然需要尽速作出决定,不得无故拖延。
其次,为避免出现长期取保候审而导致案件无法及时结案或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停滞不前的现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取保候审期限在各个阶段的最长期限均不得超过12个月,总计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需保持手机畅通,同时在出行方面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如若离开居住地,必须事先向承办人报告,获得批准后方能离境。
此外,对于涉及同案犯或在逃人员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应避免与他人进行通信联系以及串供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可以是公诉也可以是自诉。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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