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8
浏览10w+
沈园律师
沈园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5年
专家导读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一、总公司分公司民事责任是什么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

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总公司有义务为其分支机构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总公司作为具备独立法人经营权地位的企业总部,享有对各分支机构在生产运营、商品销售、财务管理以及人力资源调配等多方面的统辖管理权限。然而,分支机构并不被认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扮演着总公司的附属部门角色。这类分支结构缺乏独自的企业名称和企业章程,同时也无自身独立的财产收入来源,只能以总公司的资产为其债务提供法律保障。

《公司法》第十四条

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

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9k字,预估阅读时间10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96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一键咨询
  •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57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88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574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877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366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206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257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0****064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60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100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856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852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624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876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327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责任承担如何划分
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总公司承担。总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诉讼时可以将总公司和分公司一并列为被告。列分公司为民事责任主体应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故诉讼时,也可以列总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一般判决分公司承担责任,分公司无能力承担的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有何不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有何不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主要有2个方面不同。
1、二者制定时所重视的目的不同《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号颁布,1987年1月1号开始施行的,《民法通则》制定于初期,那时候我们面临的是解决中国人吃饭穿衣的温饱问题,这个背景下的《民法通则》,非常看重经济功能。在《民法通则》
第二条里面在表达调整对象的时候,是这样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先谈财产关系,再谈人身关系。《民法通则》
第五章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这样安排:
第一节是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是债务权,
第三节是知识产权,
第四节才是人身权利,也是先谈财产权利再谈人身权益。说明《民法通则》的确体现出对民法经济功能的重视。《民法总则》就不同了,《民法总则》制定于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中国人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足以满足中国人生活的需要。这样的背景下,尽管经济建设仍是核心任务之一,但我们更加重视刚才所说的人文关怀,所以看《民法总则》第二条,在表达民法调整对象的时候这么讲: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二者法律理念的不同《民法总则》把人身关系的民法调整放在了更为优先的序位。再看《民法总则》第五章关于民事权利规定的四个条文:
10
9、1
10、11
1、112条,是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尤其是确认保障自然人各种类型的人身权益的法律规则。113条以下的条文才是对各类财产权益进行确定和保障的规则,相对于《民法通则》第五章安排序位有明显的调整,这是《民法总则》相对于《民法通则》更加关注人文关怀理念的贯彻和体现。扩展资料:《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相衔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妥善处理民法总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主要不同规定的衔接问题,最高人民于2018年7月18日发布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于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在于民法通则一年短期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问题。法律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制度,主要是为了倒逼群众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就是为了迫使当事人尽快维权,不丧失胜诉权。在民法通则当中仍然保留着“一年三年为特例,两年为原则”的诉讼时效制度。民法通则的颁布有鲜明的时代印记,20世纪八九十年代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而且那个年代证据保存的成本也比较高,缩短诉讼时效促使群众尽快维权具有现实意义。去年民法总则正式颁布实施,将民事诉讼的时效改为三年,诉讼时效的延长是在充分维护当事人诉权和提升司法效率之间的平衡,随着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民事诉讼的证据更加的多元化,保存证据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适当延长诉讼时效具有可行性。
民法通则并未正式废止,其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而新颁布的民法总则改变了民法通则的具体规定,就造成了两种诉讼时效规定并存的局面,而且民法总则并未否定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基本的法律理论,新法与旧法存在冲突的时候,应该优先适用新法,可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会发生被告为逃脱债务以旧法的时效规定进行抗辩,尤其是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的情况最容易存在争议。
为了解决诉讼时效新法与旧法的冲突,最高人民此次出台司法解释,该解释将冲突分为三种情况进行了详细解释,直接明确地规定民法总则实施前按照旧法办,存在交叉的按照新法办,新法实施后时效开始计算的当然性地按照新法办。综合来看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新法优于旧法、有利于当事人等立法原则,有效地解决了新旧法律之间存在的冲突。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96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总公司欠债分公司有责任吗
总公司欠债分公司有责任吗?一般是不需要分公司来偿还。但是分公司的债务需要总公司来承担。总公司对外负债,由总公司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清偿,不能清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各分公司的财产。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民法总则与劳动法之间有什么联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民法总则对劳动合同法的影响:
1、法人的登记事项变更及合并分立对劳动合同履行的影响
(1)《民法总则》第六十六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用人单位变更登记,合并、分立是否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对此劳动合同法做了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2、其它方面的影响
(1)《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6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分公司注销与总公司责任协议可以对抗第三人吗?
分公司注销与总公司责任协议不可以对抗第三人,分公司并不具有法人的身份,也没有独立的资产,其债务责任需要由总公司来承担在。即使分公司与总公司签署了债务的分配协议,此协议也仅是对分公司、总公司之间有效、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公司总经理与副总经理的关系
[律师回复]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 总经理传统意义上是一个公司的最高领导人或该公司的创始人。但实际上,总经理所在的层级,还是会因公司的规模而有所不同。例如在一般的中小企业,总经理通常就是整个组织里职务最高的管理者与负责人。而若是在规模较大的组织里,总经理所扮演的角色,通常是旗下某个事业体或分支机构的最高负责人。 股份公司的总经理是董事会聘任的,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授权下,执行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实现董事会制定的企业经营目标。并通过组建必要的职能部门,组聘管理人员,形成一个以总经理为中心的组织、管理、领导体系,实施对公司的有效管理。总经理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的经营管理,经董事会授权,对外签订合同和处理业务;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业务情况,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及各种报表、计划、方案,包括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总债务与总资产比率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总债务与总资产比率含义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总债务与总资产比率称为负债比率。负债比率是企业全部负债与全部资金来源的比率,用以表明企业负债占全部资金的比重。负债比率是指债务和资产、净资产的关系,它反映企业偿付债务本金和支付债务利息的能力。资产负债率也叫举债经营比率,是负债总额除以资产总额的百分比,反映在总资产中有多大比例是通过举债来筹资的,也可以衡量企业清算时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程度。计算公式: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公式中的负债总额包括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资产总额是扣除累计折旧后的净额。指标的分析:
(一)、比率升高或较高时
1、优点:
、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增多,企业资金来源增大;
、企业自有资金利用外部资金水平提高,自有资金潜力得到进一步发挥。
2、缺点:、资金成本提高,长期负债增大,利息支出提高;、企业风险增大,一旦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如货款收不回,流动资金不足等情况,长期负债就变成了企业的包袱。
(二)、比率降低或较低时
1、优点:
、企业性强;、企业长期资金稳定性好。
2、缺点:、企业产品利润率低;、企业产品利润率高,企业自有资金利润率大于银行利率,而企业没有充分利用外部资金为企业创利;
、也有可能出现流动负债过高,企业生产经营过程资金结构不稳的情况。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总公司合同分公司的责任是什么?
总公司合同分公司的责任主要是跟总公司内部之间所进行的责任,因为对外的民事责任,比如说债务方面的承担是由总公司负责的,当然总公司必然会成为诉讼的主体,但是对方如果是和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同时也可以将其列为被告进行起诉。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民法总则第185条的解读 民法总则第146条的解读
[律师回复] 对《民法总则》第145条的解读如下: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部分法律行为是完全有效的,部分则是无效或效力待定的。前者如纯获法律利益的法律行为以及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后者如合同,则属于效力待定;对于其所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则无效,但获得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的除外。
二、从意思自治的逻辑看,法律行为原则上在成立时生效。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行为效力取决于第三方的同意,具体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1、行为人因意思能力欠缺,需要第三人监督,以便保护行为人。
2、因法律行为涉及第三人的权利范围,因此他的同意对法律行为的生效是必须的。以上两类行为就是需要同意的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96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6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分公司合同责任承担是总公司吗?
分公司合同责任就应该由总公司来进行承担;分公司没有法人而且也是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一切的活动主权都在于总公司,在授权分公司签订了合同之后,那么就要承担起整个合同的诉讼主体。
10w+浏览
公司经营
可调总价与可调总价合同有哪些区别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合同按照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中可调价格合同的含义: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的合同。可调总价合同又称为变动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C c)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   成本加酬金合同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中,业主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但是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也就较低了。 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上也就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的成本。 主要使用: 1.需要立即开展的项目。 2.新型的工程项目。 3.风险很大的项目。
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区别,公司总经理和总监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区别: 1、董事长是在董事会的层面发挥作用,职权更务虚,一般是参与制定公司的战略,作为公司代表人等等。但强势的董事长也常常会“越权”,一竿子插到底。具体职权如何,根据公司法和章程及议事规则来确定。 2、董事长和总经理小其实不一定。大家印象中好像董事长权力更大,其实就如上面所说,其权力可能并非来源于董事长的职衔本身。董事长如果能控制董事会,那么就有能力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管。如果不能,那么总经理的权力可能更大。 3、讨论总经理的权力还有值得一提的有意思的一点。总经理对于副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管,只有提名权,而没有任免权。因此,总经理的小还受其他高管权力边界的影响。由于总经理权力很大,这是一种制衡的手段。 通过上面整理的资料我们可以看到,总裁和总经理一般法律意义上是一样的,而董事长一般来说是董事会的成员之一,直接领导公司里的董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三节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由章程规定,最长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公司经营 > 经营管理 >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