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针对刑事案件中受害人精神损害的附带民事诉讼上,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反之,若受害者遭受的是由犯罪活动所引发的物质财产的损失,其才有权通过诉求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所谓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特指的是被害者已经由于犯罪行为而承受了的实际损失以及即将面临的潜在物质损失。
2、受害人的物质损失的产生原因只能是以下两个种类:
人身权遭受侵害抑或财物遭受毁损。
鉴于现行法律仅允许当事人就物质损失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这里我们所讨论的人身权仅仅限定为生命权、健康权这类涉及到具体物质利益的人身权,而较抽象的如姓名权、肖像权等精神性人身权并不在此范畴之内。
除此之外,倘若受害人的财物遭到损毁,他们亦可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举例如交通肇事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放火罪等案件,受害人都有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争取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当人民法院审理合并了民事责任纠纷的刑事案件时,并不会对诉讼者收取诉讼费用。也就是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选择在刑事案件进行期间同时提出民事诉讼请求,依照对应法规的规定,这并不需要支付额外的案件受理费。
然而,若当事人未在刑事流程中提出民事诉讼,而是在刑事审判结束后再行以民事部分为主导提起诉讼,那么此时即需严格按照收费标准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1、在针对刑事案件中受害人精神损害的附带民事诉讼上,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反之,若受害者遭受的是由犯罪活动所引发的物质财产的损失,其才有权通过诉求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所谓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特指的是被害者已经由于犯罪行为而承受了的实际损失以及即将面临的潜在物质损失。
2、受害人的物质损失的产生原因只能是以下两个种类:
人身权遭受侵害抑或财物遭受毁损。
鉴于现行法律仅允许当事人就物质损失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这里我们所讨论的人身权仅仅限定为生命权、健康权这类涉及到具体物质利益的人身权,而较抽象的如姓名权、肖像权等精神性人身权并不在此范畴之内。
除此之外,倘若受害人的财物遭到损毁,他们亦可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举例如交通肇事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放火罪等案件,受害人都有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争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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