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同居期间的债务分配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1、在双方同居期间,若因共同经济或生活需要所欠下的债务,应被视为共同债务,并需由双方对该债务负起连带责任。
2、如果同居的两人或其中一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这笔债务为个人债务,则这一部分债务将由其个人负责偿还。
3、对于双方都无法达成共识的共同债务,他们有权通过诉讼程序寻求解决,由相关法庭进行裁决。
二、任何起诉行为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先决条件:
1、起诉人必须是案情涉及到的直接利益相关方:
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告的身份必须明确无误。
3、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依据必须具体明确并且合理。
4、案件必须位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内(即司法管辖权)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垄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关于同居时期所产生之财产分配问题,法律上遵循的是各方当事人自主协商的原则。如果各方无法达成共识,而调查证实双方处于非法同居状态且其中一方存在配偶,那么法院应秉持公正公平的态度,参照有利于无过失一方的原则做出判决。相应地,我们可以将以下规定归纳如下:
首先,针对同居期结束后所遗留下来的财产或收入,其所有权原则上应归属于持有者本人。
然而,如果另一方在此过程中对持有人提供了资金支援,或在获取这些财富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协助作用,那么这些财产或收入就应当被视为共同拥有。具体的份额比例可以依据双方在获取财产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和贡献程度来决定。
其次,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双方共有的范畴。如果是按照份额获得的,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按份共有。在同居生活开始之前,如果一方自愿赠送对方财物,那么这种行为可以视作赠与关系进行处理;如果一方向另一方索要财物,并且在同居期间并不长久,或者因为索要财物导致对方生活陷入困境,那么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酌情返还部分财物。
此外,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上了严重的疾病并尚未痊愈,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应当予以适当的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援助。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一、关于同居期间的债务分配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1、在双方同居期间,若因共同经济或生活需要所欠下的债务,应被视为共同债务,并需由双方对该债务负起连带责任。
2、如果同居的两人或其中一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这笔债务为个人债务,则这一部分债务将由其个人负责偿还。
3、对于双方都无法达成共识的共同债务,他们有权通过诉讼程序寻求解决,由相关法庭进行裁决。
二、任何起诉行为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先决条件:
1、起诉人必须是案情涉及到的直接利益相关方:
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告的身份必须明确无误。
3、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依据必须具体明确并且合理。
4、案件必须位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内(即司法管辖权)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垄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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