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并释放在押人员罪的究其实质在于对国家公共监管机构严谨审核制度的侵害,具体包括看守所、拘留所、少管所、劳改队以及监狱等相关部门的严格审核流程。
该种犯罪的实质客观方面,即是指未经官方授权,非法私自放走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并处于羁押状态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为了便于探讨研究,我们特例出五点基本要件分析:
第一,犯罪直接触及的重要对象为国家的公共监管体系,即上文提及的那些重要执法监督部门;
第二,客观危害结果就是违反相关法规,擅自释放被关押的潜在罪犯;
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关注犯罪行为所涉及的主体,即参与犯罪行为的人员身份问题,这里提到的主体,往往都是具有重要监管职责的公职人员;
除此之外,我们还应明确对犯罪行为者主观心理动机的剖析,他们的主观意图必须是明确知道自己正在释放的人,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
《刑法》第四百条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私放在押人员罪情节特别严重会受到什么刑罚
对于构成了私放在押人员罪的行为人,通常应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处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若犯罪情节较为严重者,则应处以五年以上但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私自释放了重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或者是私自释放了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等,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在被非法释放之后仍然继续实施犯罪活动或者导致了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等情况,都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
《刑法》第四百条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窃取并释放在押人员罪的究其实质在于对国家公共监管机构严谨审核制度的侵害,具体包括看守所、拘留所、少管所、劳改队以及监狱等相关部门的严格审核流程。
该种犯罪的实质客观方面,即是指未经官方授权,非法私自放走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并处于羁押状态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为了便于探讨研究,我们特例出五点基本要件分析:
第一,犯罪直接触及的重要对象为国家的公共监管体系,即上文提及的那些重要执法监督部门;
第二,客观危害结果就是违反相关法规,擅自释放被关押的潜在罪犯;
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关注犯罪行为所涉及的主体,即参与犯罪行为的人员身份问题,这里提到的主体,往往都是具有重要监管职责的公职人员;
除此之外,我们还应明确对犯罪行为者主观心理动机的剖析,他们的主观意图必须是明确知道自己正在释放的人,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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