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条件如下:
首先,需要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该请求必须包含明确的给付内容,换言之,申请人未来将向法律机构提交的诉讼请求须具备财产性给付内容;
其次,在特定情形下,如若未能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将会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这便构成了所谓的情况紧急;
再次,应有相关的利害关系人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此处所指的“利害关系人”即为与被申请人存在任何形式争端或其权利可能受被申请人侵犯的人士。
最后,获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者必须准备好充足的担保材料,否则,若无法保证此项申请,法院有权驳回申请人在正式审理前提出的所有财产保全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二、财产保全需要提供甲方房产证吗
执行财产保全时必须提交相应的房产证以作为证明房屋所有权的重要依据。若该房产缺乏正式的房产证,则无法进行财产保全操作。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向法院提供关于财产归属和权益义务的详细资料,其中规范性的产权证明便是房产证。因此,在不具备足够的房产证的情况下,通常不能对相关房屋实施财产保全措施。
此外,鉴于权利义务不明朗等因素影响,缺乏有效房产证的房屋亦无法进行合法的出售交易活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条件如下:
首先,需要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该请求必须包含明确的给付内容,换言之,申请人未来将向法律机构提交的诉讼请求须具备财产性给付内容;
其次,在特定情形下,如若未能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将会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这便构成了所谓的情况紧急;
再次,应有相关的利害关系人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此处所指的“利害关系人”即为与被申请人存在任何形式争端或其权利可能受被申请人侵犯的人士。
最后,获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者必须准备好充足的担保材料,否则,若无法保证此项申请,法院有权驳回申请人在正式审理前提出的所有财产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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