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动车与小车相撞,责任应如何判定
关于电动车与小型汽车相碰撞后的责任归属问题,的确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作责任划分。
然而,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并没有固定的通用标准,而是具体针对每起交通事故都有特定的考虑因素。
以下是一些基本的参考标准:
1.若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引发道路交通事故,那么该当事人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倘若由于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失才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那就必须依据各自的行为对这次事故所产生的影响,以及他们过失的严重程度,来区分各当事人应该承担的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如果各方当事人均未表现出足以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那么可以定性为这是一场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对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当然也意味着无责。
但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明显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话,对方则毋须承担任何责任。
当涉及到汽车与电动车互撞引起的交通事故赔偿时,我们建议首先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所出具的交通事故判定结果,确定具体的事故责任归属。
在机动车一方按照常规的交强险规定先行作出相应额度的赔付之后,若仍存在赔偿不足的现象,则应按照判定书中明确列出的各种责任比例,由当事双方自行分担剩余的赔偿部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电动车与小车相撞责任认定赔偿怎么办
汽车与电动车辆之间若出现了交通意外事件,我们首要之事便应依据公安交警部门所出具的权威性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明确划分具体的事故责任归属。
然而,在机动车履行其应尽的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付义务后,仍有未清偿之部分应当依照该判定书中所明示的具体责任比例,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份额。接下来,交管大队将依据上述的责任认定结果展开进一步工作,以确定各参与方的责任范畴及其赔偿金额。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关于电动车与小型汽车相碰撞后的责任归属问题,的确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作责任划分。
然而,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并没有固定的通用标准,而是具体针对每起交通事故都有特定的考虑因素。
以下是一些基本的参考标准:
1.若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引发道路交通事故,那么该当事人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倘若由于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失才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那就必须依据各自的行为对这次事故所产生的影响,以及他们过失的严重程度,来区分各当事人应该承担的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如果各方当事人均未表现出足以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那么可以定性为这是一场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对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当然也意味着无责。
但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明显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话,对方则毋须承担任何责任。
当涉及到汽车与电动车互撞引起的交通事故赔偿时,我们建议首先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所出具的交通事故判定结果,确定具体的事故责任归属。
在机动车一方按照常规的交强险规定先行作出相应额度的赔付之后,若仍存在赔偿不足的现象,则应按照判定书中明确列出的各种责任比例,由当事双方自行分担剩余的赔偿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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