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构成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乃为通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及放射威胁等一系列恐怖信息,甚至对于明知属于编造的恐怖信息仍有意为之进行传播,从而严重扰乱正常社会秩序之行为所设立。
在界定此项罪名与其他非法活动之间的区别时,需考虑以下两大要素:
首先,应审查是否实际实施了编造以及故意散播虚假恐怖信息的不当行为;
其次,应当确认该种行为是否已经严重扰乱了我们所在社会的正常秩序。
即便存在编造恐怖信息或传播编造出来的恐怖信息这一事实,但如果相关行为并未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干扰,例如仅在私人社交范围内对个别亲友提及但尚未进一步扩散,又或是尽管社会秩序已受到了影响,然而程度尚不至于达到严重扰乱的地步,那么仍然无法认定此时已经构成了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
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如何认定构成抢劫罪的标准
判定抢劫罪所需满足的标准如下所述:
首先,犯罪主体应当是普通公民,而非特殊个体;
其次,犯罪嫌疑人在主观心态上必须是明确无误的直接故意,并同时具备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明确意图;
第三,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既包括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也涵盖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在内;
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手段必须是对财物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等人群当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它强制措施,从而强行夺取他们手中的财物,或是逼迫他们立即交付财物。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乃为通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及放射威胁等一系列恐怖信息,甚至对于明知属于编造的恐怖信息仍有意为之进行传播,从而严重扰乱正常社会秩序之行为所设立。
在界定此项罪名与其他非法活动之间的区别时,需考虑以下两大要素:
首先,应审查是否实际实施了编造以及故意散播虚假恐怖信息的不当行为;
其次,应当确认该种行为是否已经严重扰乱了我们所在社会的正常秩序。
即便存在编造恐怖信息或传播编造出来的恐怖信息这一事实,但如果相关行为并未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干扰,例如仅在私人社交范围内对个别亲友提及但尚未进一步扩散,又或是尽管社会秩序已受到了影响,然而程度尚不至于达到严重扰乱的地步,那么仍然无法认定此时已经构成了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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