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是否还要支付继子女的抚养费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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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离婚后是否还要支付继子女的抚养费

一、离婚后是否还要支付继子女的抚养费

离婚后是否支付继子女的抚养费,要看继父或继母的意思,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可以不支付抚养费,由其生父母支付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二、离婚后是否还可以起诉在外的小三

倘若在婚姻终止之后满了一年的期限内,夫妇间对于离婚当时所做出的财产分配方案产生了异议,他们是具备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度对这些财产进行重新分割的权利的。

然而需注意,此种情境中,仅仅因为对方有外遇行为便试图作为请求改变或撤销财产分配协议的理由,恐怕并不成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偶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超过一年后,若对财产分配的有关条款表达了不满,恳求对其进行修改或是干脆取消原有的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予以关注和处理。当法院经过审查认定,在当初制定财产分配协议时,没有出现任何欺骗,强迫等不当因素的影响时,应当依法驳回此方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有的资产配置格局不受干扰。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取得不当利益,受损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清偿的债务。

离婚后是否支付继子女的抚养费,要看继父或继母的意思,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可以不支付抚养费,由其生父母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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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况:
1、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与继父或继母长期生活在一起,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互有继承权。
2、生父母再婚时,子女已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者其生父母再婚后, 继子女并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扶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没有尽过什么赡养义务,没有形成扶养关系,彼此之间也就不存在继承权问题了。
3、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子女的生活费用由其生父或生母供给一部分或全部;或者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 而继子女未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这种情况一般视为形成了扶养关系,但分配遗产时应根据情况适当减少其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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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未支付的抚养费能否作遗产继承问题解答如下, 未支付的抚养费能否作遗产继承
王某于1970年由其姑父李某夫妇收养。2009年1月,双方因隙解除收养关系,签订了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协议约定,由王某向李某夫妇支付抚养费8000元,于协议当天实际履行了3500元。同年7月,李某夫妇收自己的亲侄子李甲为过继儿子,但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2010年12月、9月,李某夫妇相继去世。李甲以李某夫妇之子的身份要求继承王某尚未支付的4500元。
【分歧】对未支付的生活费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未支付的生活费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因为未支付的生活费也是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部分,可以继承。
第二种观点认为,未支付的生活费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评析】
首先,由案情易推知,王某在解除收养关系时已成年,抚养费8000元是基于双方合意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此项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规定,认定为有效行为无疑。据此,本案尚未支付的4500元应从债的范畴来理解,是王某对李某夫妇尚未履行完毕的债务。
其次,法律上对“抚养费”无专门的定义,通说认为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收养法》第30条
第一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据此,王某因隙解除收养关系时所签的协议中约定“王某向李某夫妇支付抚养费8000元”,是王某就李某夫妇抚养自己成人的抚养费作出的补偿约定,属于条文所述“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虽无确切的证据证实王某是否构成遗弃,但这一约定并不影响双方合意下的约定。而且,李某夫妇在此后的一两年内相继死去,王某遗弃的可能性极大。因此,该项抚养费属于未尽抚养义务人所应支付的补偿费,而非赡养老人的生活费,不具有较强的人身专属性。原文对抚养费的定性存在偏差。
再次,我国《继承法》对“遗产”的定义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收入等个人合法财产。除非法律有专门的、排除性规定,否则,个人合法财产皆可继承。前述补偿款便属于李某夫妇合法拥有的债权,可被纳入遗产的范畴,予以继承。因欠缺收养登记,李甲与李某夫妇无法构成法律上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李甲只能认定为李某夫妇的近亲及被他们抚养的人。根据无遗嘱的事实,且依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李甲不属于继承人范畴。王某尚未支付的4500元应由李某夫妇的合法继承人来主张,如健在的父母,兄弟姐妹等。
未支付的抚养费能不能作遗产继承
[律师回复] 对于未支付的抚养费能不能作遗产继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未支付的抚养费能否作遗产继承
王某于1970年由其姑父李某夫妇收养。2009年1月,双方因隙解除收养关系,签订了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协议约定,由王某向李某夫妇支付抚养费8000元,于协议当天实际履行了3500元。同年7月,李某夫妇收自己的亲侄子李甲为过继儿子,但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2010年12月、9月,李某夫妇相继去世。李甲以李某夫妇之子的身份要求继承王某尚未支付的4500元。
【分歧】对未支付的生活费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未支付的生活费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因为未支付的生活费也是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部分,可以继承。
第二种观点认为,未支付的生活费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评析】
首先,由案情易推知,王某在解除收养关系时已成年,抚养费8000元是基于双方合意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此项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规定,认定为有效行为无疑。据此,本案尚未支付的4500元应从债的范畴来理解,是王某对李某夫妇尚未履行完毕的债务。
其次,法律上对“抚养费”无专门的定义,通说认为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收养法》第30条
第一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据此,王某因隙解除收养关系时所签的协议中约定“王某向李某夫妇支付抚养费8000元”,是王某就李某夫妇抚养自己成人的抚养费作出的补偿约定,属于条文所述“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虽无确切的证据证实王某是否构成遗弃,但这一约定并不影响双方合意下的约定。而且,李某夫妇在此后的一两年内相继死去,王某遗弃的可能性极大。因此,该项抚养费属于未尽抚养义务人所应支付的补偿费,而非赡养老人的生活费,不具有较强的人身专属性。原文对抚养费的定性存在偏差。
再次,我国《继承法》对“遗产”的定义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收入等个人合法财产。除非法律有专门的、排除性规定,否则,个人合法财产皆可继承。前述补偿款便属于李某夫妇合法拥有的债权,可被纳入遗产的范畴,予以继承。因欠缺收养登记,李甲与李某夫妇无法构成法律上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李甲只能认定为李某夫妇的近亲及被他们抚养的人。根据无遗嘱的事实,且依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李甲不属于继承人范畴。王某尚未支付的4500元应由李某夫妇的合法继承人来主张,如健在的父母,兄弟姐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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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给付子女抚养费,抚养费如何支付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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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的抚养费可以作遗产继承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未支付的抚养费能否作遗产继承
王某于1970年由其姑父李某夫妇收养。2009年1月,双方因隙解除收养关系,签订了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协议约定,由王某向李某夫妇支付抚养费8000元,于协议当天实际履行了3500元。同年7月,李某夫妇收自己的亲侄子李甲为过继儿子,但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2010年12月、9月,李某夫妇相继去世。李甲以李某夫妇之子的身份要求继承王某尚未支付的4500元。
【分歧】对未支付的生活费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未支付的生活费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因为未支付的生活费也是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部分,可以继承。
第二种观点认为,未支付的生活费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评析】
首先,由案情易推知,王某在解除收养关系时已成年,抚养费8000元是基于双方合意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此项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规定,认定为有效行为无疑。据此,本案尚未支付的4500元应从债的范畴来理解,是王某对李某夫妇尚未履行完毕的债务。
其次,法律上对“抚养费”无专门的定义,通说认为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收养法》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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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我国《继承法》对“遗产”的定义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收入等个人合法财产。除非法律有专门的、排除性规定,否则,个人合法财产皆可继承。前述补偿款便属于李某夫妇合法拥有的债权,可被纳入遗产的范畴,予以继承。因欠缺收养登记,李甲与李某夫妇无法构成法律上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李甲只能认定为李某夫妇的近亲及被他们抚养的人。根据无遗嘱的事实,且依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李甲不属于继承人范畴。王某尚未支付的4500元应由李某夫妇的合法继承人来主张,如健在的父母,兄弟姐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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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离婚后,应当给孩子支付抚养费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继母离婚后,应当给孩子支付抚养费吗?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父母的职业情况,抚养费原则上应定期给付。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母一方,应按月给付孩子的抚养费;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也可以按季或年给付。
有的情况下,抚养费也可一次性给付。例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的;除此之外对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子女抚育费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
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无法以现金支付抚养费,可以以物折抵。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按照确定的抚养费数额,用属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 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养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以上是实际中的几种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5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未支付的抚养费是否可以作遗产继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未支付的抚养费能否作遗产继承
王某于1970年由其姑父李某夫妇收养。2009年1月,双方因隙解除收养关系,签订了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协议约定,由王某向李某夫妇支付抚养费8000元,于协议当天实际履行了3500元。同年7月,李某夫妇收自己的亲侄子李甲为过继儿子,但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2010年12月、9月,李某夫妇相继去世。李甲以李某夫妇之子的身份要求继承王某尚未支付的4500元。
【分歧】对未支付的生活费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未支付的生活费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因为未支付的生活费也是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部分,可以继承。
第二种观点认为,未支付的生活费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评析】
首先,由案情易推知,王某在解除收养关系时已成年,抚养费8000元是基于双方合意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此项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规定,认定为有效行为无疑。据此,本案尚未支付的4500元应从债的范畴来理解,是王某对李某夫妇尚未履行完毕的债务。
其次,法律上对“抚养费”无专门的定义,通说认为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收养法》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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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我国《继承法》对“遗产”的定义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收入等个人合法财产。除非法律有专门的、排除性规定,否则,个人合法财产皆可继承。前述补偿款便属于李某夫妇合法拥有的债权,可被纳入遗产的范畴,予以继承。因欠缺收养登记,李甲与李某夫妇无法构成法律上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李甲只能认定为李某夫妇的近亲及被他们抚养的人。根据无遗嘱的事实,且依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李甲不属于继承人范畴。王某尚未支付的4500元应由李某夫妇的合法继承人来主张,如健在的父母,兄弟姐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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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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