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界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
交通意外的责任并不全然等同于民商法中对于损害赔偿责任的界定和考量,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可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作出责任判断的独一无二的标准。
在侵权行为的实践过程中,行为人的过失程度需要因案而异,结合具体的现实情况,在遵循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基础上进行全面分析。
尽管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公安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出具行政裁决时的主要依据,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采纳,然而,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所依赖的法律依据以及归责原则具备特定性,与民事诉讼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以及归责原则存在差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何界定交通肇事罪
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应分几个层面来说明:
(一)首先,需要明确交通肇事罪同其他相关罪行间的清晰界线。从这个角度讲,首要考虑的问题就是确认行为主体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的因素。当行为者因自身疏忽或未能预见到的情况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时,其便不再具备罪过,因此无法被判定为犯罪。
其次,我们还需关注行为者是否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严重后果。只有在行为者因为交通肇事行为产生了特定的后果,并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下,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犯罪。例如,尽管行为者的行为在客观上导致了某种危害结果,但是如果他并未违反任何交通管理规定,同时主观上也无过失,那么这就应该被视为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
(二)其次,我们需要将交通肇事罪同其他几种罪行进行区分。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交通肇事致使他人重伤、死亡的行为同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之间的区别。关键在于判断行为者的主观心态,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而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则明显属于故意犯罪。
2、交通肇事罪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界限。
3、交通肇事致使他人重伤、死亡的行为同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的区别。
4、交通肇事罪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之间的区别。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交通意外的责任并不全然等同于民商法中对于损害赔偿责任的界定和考量,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可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作出责任判断的独一无二的标准。
在侵权行为的实践过程中,行为人的过失程度需要因案而异,结合具体的现实情况,在遵循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基础上进行全面分析。
尽管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公安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出具行政裁决时的主要依据,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采纳,然而,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所依赖的法律依据以及归责原则具备特定性,与民事诉讼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以及归责原则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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