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有哪些法律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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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面对生命垂危的紧急情况,遗嘱人可通过口述遗嘱表达意愿,需至少两位见证人在场。一旦危机解除,口头遗嘱失效,应采用更正式方式记录。"紧急困境"特指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与被继承人有利益关系的亲属及双方密切利益相关者。
口头遗嘱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口头遗嘱有哪些法律规定

遗嘱人面临紧急困境时,可以通过口述遗嘱来确立个人意愿。

然而,需要遵循的原则是,此类口述必须在有两位及以上见证者在场的前提下完成。

当危机状况得以缓解,遗嘱人有机会用文字或是录音录像等更加正式的方式重新解释自己的遗嘱内容时,先前以口头形式做出的遗产安排将自动失效。

值得注意的是,(1)这里提到的“紧急困境”,指的通常是遗嘱人即将失去生命,例如处于严重疾病、战争环境或突发自然灾害之中,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以至于无法给自己留下其他类型的遗嘱或留下遗嘱所需具备的条件;

(2)以下几种人群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

首先,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经过限制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他不具备见证能力的人;

其次,与被继承人、受赠人存在亲属关系且有利益牵扯的人;

最后,与上述两者均存在密切利益关联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口头遗嘱有效条件是什么

口头遗嘱具有法律效力的必备要素包括:遗嘱人在生命受到紧急威胁或其它特定情境下,必须有两位及以上见证人亲身参与并对遗嘱内容进行现场见证,如此订立的口头遗嘱方为有效。若经事后磨合,危情得以消解,遗嘱人完全具备了书面落笔或录制音像遗产安排的能力,那么此前所作的口头遗嘱的有效性将被自动取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在遗嘱人面临紧急困境时,可以通过口述遗嘱来确立个人意愿。

然而,需要遵循的原则是,此类口述必须在有两位及以上见证者在场的前提下完成。

当危机状况得以缓解,遗嘱人有机会用文字或是录音录像等更加正式的方式重新解释自己的遗嘱内容时,先前以口头形式做出的遗产安排将自动失效。

值得注意的是,(1)这里提到的“紧急困境”,指的通常是遗嘱人即将失去生命,例如处于严重疾病、战争环境或突发自然灾害之中,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以至于无法给自己留下其他类型的遗嘱或留下遗嘱所需具备的条件;

(2)以下几种人群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

首先,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经过限制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他不具备见证能力的人;

其次,与被继承人、受赠人存在亲属关系且有利益牵扯的人;

最后,与上述两者均存在密切利益关联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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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下什么是口头遗嘱如何订立口头遗嘱
[律师回复] 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遗嘱。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的程序:遗嘱人在生命垂危等危急情形下,找到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见证人可做记录,但记录内容因危急情形,遗嘱人无法修改、更正。见证人也可不做记录,以见证人记忆的为准。
立口头遗嘱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遗嘱人有生命垂危或其他危急的情况。如在正常情形下,遗嘱人不得以口头遗嘱的形式处分其财产。其次,因该危急情形,遗嘱人无法以书面遗嘱等形式订立遗嘱。凡遗嘱人能在该情形下,以自书、代书、公证等方式订立遗嘱的,不得口头遗嘱。再次,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其目的在于保证口头遗嘱的真实性。
由于口头遗嘱是因危急情形不能采用其他遗嘱形式的情形下不得已采用的遗嘱形式,并且口头遗嘱与其他遗嘱形式相比,是最欠缺真实性(或错误的可能性最大)的一种遗嘱形式,所以,一旦该危急情形解除,遗嘱人能以其他形式(如书面、录音)立遗嘱的,口头遗嘱自然失效。即使遗嘱人未以其他形式立遗嘱,该口头遗嘱仍然无效。
问一下什么是口头遗嘱如何订立口头遗嘱
[律师回复] 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遗嘱。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的程序:遗嘱人在生命垂危等危急情形下,找到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见证人可做记录,但记录内容因危急情形,遗嘱人无法修改、更正。见证人也可不做记录,以见证人记忆的为准。
立口头遗嘱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遗嘱人有生命垂危或其他危急的情况。如在正常情形下,遗嘱人不得以口头遗嘱的形式处分其财产。其次,因该危急情形,遗嘱人无法以书面遗嘱等形式订立遗嘱。凡遗嘱人能在该情形下,以自书、代书、公证等方式订立遗嘱的,不得口头遗嘱。再次,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其目的在于保证口头遗嘱的真实性。
由于口头遗嘱是因危急情形不能采用其他遗嘱形式的情形下不得已采用的遗嘱形式,并且口头遗嘱与其他遗嘱形式相比,是最欠缺真实性(或错误的可能性最大)的一种遗嘱形式,所以,一旦该危急情形解除,遗嘱人能以其他形式(如书面、录音)立遗嘱的,口头遗嘱自然失效。即使遗嘱人未以其他形式立遗嘱,该口头遗嘱仍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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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故口头遗嘱与录音遗嘱谁的效大看谁成立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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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见证人不适格的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无效。《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2、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3、遗嘱的其他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情形。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意见》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意见》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意见》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意见》43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从上面的效力认定可以看出来,录音遗嘱与口头遗嘱的效力是相同的。只要符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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