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头遗嘱有哪些法律规定
在遗嘱人面临紧急困境时,可以通过口述遗嘱来确立个人意愿。
然而,需要遵循的原则是,此类口述必须在有两位及以上见证者在场的前提下完成。
当危机状况得以缓解,遗嘱人有机会用文字或是录音录像等更加正式的方式重新解释自己的遗嘱内容时,先前以口头形式做出的遗产安排将自动失效。
值得注意的是,(1)这里提到的“紧急困境”,指的通常是遗嘱人即将失去生命,例如处于严重疾病、战争环境或突发自然灾害之中,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以至于无法给自己留下其他类型的遗嘱或留下遗嘱所需具备的条件;
(2)以下几种人群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
首先,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经过限制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他不具备见证能力的人;
其次,与被继承人、受赠人存在亲属关系且有利益牵扯的人;
最后,与上述两者均存在密切利益关联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口头遗嘱有效条件是什么
口头遗嘱具有法律效力的必备要素包括:遗嘱人在生命受到紧急威胁或其它特定情境下,必须有两位及以上见证人亲身参与并对遗嘱内容进行现场见证,如此订立的口头遗嘱方为有效。若经事后磨合,危情得以消解,遗嘱人完全具备了书面落笔或录制音像遗产安排的能力,那么此前所作的口头遗嘱的有效性将被自动取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在遗嘱人面临紧急困境时,可以通过口述遗嘱来确立个人意愿。
然而,需要遵循的原则是,此类口述必须在有两位及以上见证者在场的前提下完成。
当危机状况得以缓解,遗嘱人有机会用文字或是录音录像等更加正式的方式重新解释自己的遗嘱内容时,先前以口头形式做出的遗产安排将自动失效。
值得注意的是,(1)这里提到的“紧急困境”,指的通常是遗嘱人即将失去生命,例如处于严重疾病、战争环境或突发自然灾害之中,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以至于无法给自己留下其他类型的遗嘱或留下遗嘱所需具备的条件;
(2)以下几种人群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
首先,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经过限制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他不具备见证能力的人;
其次,与被继承人、受赠人存在亲属关系且有利益牵扯的人;
最后,与上述两者均存在密切利益关联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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