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即便是在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情况下,仍不能保证法院能够做出离婚裁决。
这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法院对于是否应判定离婚的考量因素并非仅限于是否属于第几次提出离婚申请这个时间点,而是更注重于夫妻俩之间是否真切存在无法弥补的情感裂痕,也就是所谓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当出现如下一些极端情况时,法院通常会认可其作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确凿事实:
首先,夫妻当中任何一方存在明显的重婚行为或是与其他异性稳定地保持同居状态;
第三,具有长期且频繁的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并且屡次受教育之后依旧毫无改变;
再次,由于感情上的重大矛盾,夫妻双方分居长达两年以上;
最后,当出现了其他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特殊情况。
然而,如果在已经经由人民法院作出不准离婚的裁判之后,夫妻俩依然保持至少一年的长期分离状态,并且在此期间,其中一方向法院再次提交离婚诉讼请求,那么此次,法院很可能会批准离婚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进行第二次离婚诉讼时所必要提供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第一轮审判所得出的权威判决或是裁定至关重要。其次,对于证实双方情感破裂状况以及支撑离婚缘由的具体证据材料是必不可少的。再者,个人身份信息资料如身份证、结婚证件以及户口簿等副本也需提供完备。此外,关于抚养权与扶养能力的具体情况、抚养条件的详情和对婚姻财产、债务及其涉及到的当事人过错问题的相关证据也是必经的提交环节。例如,收入证明文件以及房产所有权证等皆在此列。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4、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即便是在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情况下,仍不能保证法院能够做出离婚裁决。
这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法院对于是否应判定离婚的考量因素并非仅限于是否属于第几次提出离婚申请这个时间点,而是更注重于夫妻俩之间是否真切存在无法弥补的情感裂痕,也就是所谓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当出现如下一些极端情况时,法院通常会认可其作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确凿事实:
首先,夫妻当中任何一方存在明显的重婚行为或是与其他异性稳定地保持同居状态;
其次,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人的行为情节严重;
第三,具有长期且频繁的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并且屡次受教育之后依旧毫无改变;
再次,由于感情上的重大矛盾,夫妻双方分居长达两年以上;
最后,当出现了其他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特殊情况。
然而,如果在已经经由人民法院作出不准离婚的裁判之后,夫妻俩依然保持至少一年的长期分离状态,并且在此期间,其中一方向法院再次提交离婚诉讼请求,那么此次,法院很可能会批准离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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