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乃是指在离婚过程中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的划分,即将共同财产明确区分彼此私有的部分。
这其中,夫妻共同财产乃是在夫妻关系持续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富。
当离婚发生时,倘若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婚姻财产约定,那么就应依照该约定进行分配。
属于个人专属的财产则归属于其所有人。
对于共有财产,通常需要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分割,但必要之时也可以采用不均衡的方法进行处理;
若出现争议,则由当地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遵循照顾到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利益的基本原则进行裁决。
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向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全额支付子女抚育费,该费用占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不等,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才可停止供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离婚并承担抚养子女责任的情况下,如存在拖欠债务的行为且经判定为恶意拒绝履行生效法律裁判之情形时,现行法律制度将视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处理。对此类行为,司法机关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进行惩戒制裁。另一方面,若该行为未触犯上述规定,则无需面临拘留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离婚财产分割乃是指在离婚过程中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的划分,即将共同财产明确区分彼此私有的部分。
这其中,夫妻共同财产乃是在夫妻关系持续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富。
当离婚发生时,倘若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婚姻财产约定,那么就应依照该约定进行分配。
属于个人专属的财产则归属于其所有人。
对于共有财产,通常需要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分割,但必要之时也可以采用不均衡的方法进行处理;
若出现争议,则由当地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遵循照顾到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利益的基本原则进行裁决。
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向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全额支付子女抚育费,该费用占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不等,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才可停止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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