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应该怎么确定
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我们可以经过以下的方法来确认被告的身份:
如果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亲自动手,直接将诉讼提交至人民法院,那么那些做出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便成为了必然的被告;
若涉及到两个及以上的行政机关合力出具同一种行政行为的话,作为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则他们同时也被认定为共同被告;
如果行政机关特意委托某组织进行行政行为处理,那么委托该组织的行政机关便是作为该案的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二、行政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各地方政府皆对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做出明确规定,按惯例来说,行政诉讼案件的常规收费标准可概括如下:
按件收费:
(一)若不涉及任何财产关系的话,每件费用在人民币一千到一万元之间;
(二)而如果涉及财产关系的话,则应参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我们可以经过以下的方法来确认被告的身份:
如果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亲自动手,直接将诉讼提交至人民法院,那么那些做出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便成为了必然的被告;
若涉及到两个及以上的行政机关合力出具同一种行政行为的话,作为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则他们同时也被认定为共同被告;
如果行政机关特意委托某组织进行行政行为处理,那么委托该组织的行政机关便是作为该案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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