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用卡诈骗案件成功立案之后,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该案件将被撤销:
首先,倘若相关案件情节微小且其产生的社会危害度微不足道,则可判定它并非构成犯罪行为;
其次,如果犯罪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范围之内;
第三种情形,当这类案件获得了国家颁布的特赦令并以此方式免除了犯罪者应承受的刑罚;
再者,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已不幸离世;
最后,根据其它一系列的法律规定而被豁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信用卡诈骗如何定论诈骗罪
凡满足如下条件之一者,便可被认定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首先,此罪行的主体通常为普通公民,但并不涉及到任何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次,其主观心态须明确为故意为之,并以非法侵占他人财务为最终目的;
再者,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以及相关企业的财产所有权;
最后,在客观方面,必须有证据证明实施了以下行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或者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从而骗取公私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在信用卡诈骗案件成功立案之后,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该案件将被撤销:
首先,倘若相关案件情节微小且其产生的社会危害度微不足道,则可判定它并非构成犯罪行为;
其次,如果犯罪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范围之内;
第三种情形,当这类案件获得了国家颁布的特赦令并以此方式免除了犯罪者应承受的刑罚;
再者,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已不幸离世;
最后,根据其它一系列的法律规定而被豁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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