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监视居住的人需要遵守哪些义务
我在此要为您详细解答被监视居住人员应尽之义务:
1.未经执行机构批准,此类人员严禁擅自脱离执行监视居住的特定场所;
2.除非经过执行机构批准,否则他们禁止与他人进行会面或通讯交流;
3.当接到传唤通知时,必须及时到达案件现场;
4.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干扰证人出庭作证;
6.请将你的护照及其他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和驾驶证件交付给执行机构予以妥善保管。
法律明文规定,所谓“监视居住”,就是由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命令那些已被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间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且对其实施全方位监控。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二、被监视居住可以取保候审吗
倘若身处监视居住期间的人士符合以下条件的其中之一,那么便有资格申请获得取保候审手续的批准:
首先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或拘役,或是独立实行并适用附加刑期的情况;
其次可能正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然而如若取保候审将会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性;
再次若有人存在严重疾病且无法自理生活,又或者是孕妇或者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同样只要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的任何危险性,那么就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
最后要是羁押期限已经期满,但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和结案,仍需进行进一步调查,在这种情况下,也可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我在此要为您详细解答被监视居住人员应尽之义务:
1.未经执行机构批准,此类人员严禁擅自脱离执行监视居住的特定场所;
2.除非经过执行机构批准,否则他们禁止与他人进行会面或通讯交流;
3.当接到传唤通知时,必须及时到达案件现场;
4.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干扰证人出庭作证;
5.务必保证不销毁、伪造证据以及和他人进行串供行为;
6.请将你的护照及其他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和驾驶证件交付给执行机构予以妥善保管。
法律明文规定,所谓“监视居住”,就是由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命令那些已被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间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且对其实施全方位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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