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形式的司法程序中,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以及阻碍论证罪定义如下:
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蓄意毁坏、捏造各种证据,协助被告方摒弃、恶意制造相关证据,威胁、劝诱证人违背实际情况,歪曲证词或提供虚假证言的行为。
若诉讼参与者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蓄意伪造证据、隐匿必要证据或是破坏证据,干扰了国家的审判活动,那么司法机关应采取适当手段进行立案程序并追求其法律责任。
然而,如果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在履行职责时因工作疏漏或过失,而造成证据灭失,则不能构成本罪。
尽管他们的行为属于蓄意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较小的话,就不应视为犯罪行为。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二、诉讼代理人是举证责任的主体吗
在民事诉讼的实践过程中,提出主张的一方必须负起相应的举证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被告或其代理律师由于客观因素无法独立搜集某些证据时,或者在司法裁判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审理所需的某些特定证据未能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供时,人民法院有义务进行调查和收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在任何形式的司法程序中,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以及阻碍论证罪定义如下:
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蓄意毁坏、捏造各种证据,协助被告方摒弃、恶意制造相关证据,威胁、劝诱证人违背实际情况,歪曲证词或提供虚假证言的行为。
若诉讼参与者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蓄意伪造证据、隐匿必要证据或是破坏证据,干扰了国家的审判活动,那么司法机关应采取适当手段进行立案程序并追求其法律责任。
然而,如果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在履行职责时因工作疏漏或过失,而造成证据灭失,则不能构成本罪。
尽管他们的行为属于蓄意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较小的话,就不应视为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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