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有何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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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证期内通常设为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非无限期绑定保证人责任。我国法规保障范围为半年至两年。保证合约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债权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获生效裁判或裁决之日起算。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有何规定

一、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有何规定

在约定保证期内,我们通常将其设置为六个月的期限。

该期限自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算起,但并不可以无休止地束缚保证人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鉴于此,我国法规中规定的保证期限为半年至两年之间。

关于保证合约的诉讼时效性,我们一般认为有效期应设定为三年。

在此期间内,假如债权人在保证期结束以前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从法院作出裁判或仲裁委员会发布裁决生效之日起,便应当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性。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是几年

本合同所规定之保证期限为六个月,其诉讼时效则为三年。保证期限乃是保证责任延续的时间范围,亦即为债权人向保证人进行追偿之期限起算点。此种保证期限在此性质上被视为除斥期限,并不伴随着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及续展等法律效果。倘若债权人未能于保证期限内主张其法定权益,那么保证人将得以解除其在保证合同中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及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约定保证期内,我们通常将其设置为六个月的期限。

该期限自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算起,但并不可以无休止地束缚保证人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鉴于此,我国法规中规定的保证期限为半年至两年之间。

关于保证合约的诉讼时效性,我们一般认为有效期应设定为三年。

在此期间内,假如债权人在保证期结束以前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从法院作出裁判或仲裁委员会发布裁决生效之日起,便应当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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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虽然在司法实务中经常被采用,但是,其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财产返还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实质上是将无效民事行为等同于有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既然无效,当中的关于义务履行期限的约定亦属无效,故不能以之作为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标准。而第三种观点的理由则比较充分。
首先,无效民事行为效力的判定本身是个法律问题,其效力是由人民和仲裁机构等确认的,在被确认为无效之前,除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或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一般都认为该民事行为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如上述例子中无效合同的签订)之日起,即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显然是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其次,所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是当事人的一种主观判断,当事人是否享有合法权益,其权益是否受到侵害,需要人民经过审理后才能确定。在逻辑上,只有民事行为的无效性被确认,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的请求才具有法律依据,才受法律保护。因此,无效民事行为的返还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自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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