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盗窃行为涉及的金额超过了1000元人民币时,司法机关便可依刑法条款对此展开刑事立案调查。
然而,这仅适用于初次触犯法律者。
在此前提下,若涉案人员采取了破坏性的手段进行盗窃,或针对残疾人及无依无靠的老年人实施此类恶举,亦或是唆使未成年人步入犯罪深渊,以及给社会带来极其恶劣影响的行为,将面临更为严重的惩罚。
对于那些结成帮派形式共同实施盗窃的,只要他们的犯罪所得涉案金额在一万元人民币至五万元人民币之间,即将面临三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处罚。
不仅如此,作为这些犯罪小团体中的首要罪犯,他们还需接受更为严厉的刑罚执行。
至于最终刑期的确定则需要依据每宗盗窃案件的具体案情来决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倘若盗窃者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展现出真诚的认罪悔过态度,那么人民法院将会酌情予以轻判,甚至可能给予缓刑处理。
盗窃公务或私人财物的数量巨大,乃构成盗窃罪必须满足的条件;
而盗窃活动的具体情节在量刑环节亦将发挥关键作用。
盗窃所获财物的价值大小,足以衡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高低,因此,它应成为判断罪行性质以及衡量刑罚轻重的主要环节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只要行为人成功将物品从物主手中转移过来,实现了自身的占有和控制,就被视为犯罪既遂。
此种犯罪的构成需要直接出于罪犯的故意;
另外,即使行为人在盗窃后,将所获得的财物加以处分,例如藏匿、赠与他人、上交政府或组织,乃至予以毁灭,抑或是再被他人非法侵占等,虽然涉及到财物的处置和流动问题,但它们都无法改变盗窃行为本身的性质,并未对侵犯财产所有人权益的行为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此并不影响本罪名的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达到多少构成盗窃罪
我国对盗窃罪的犯罪金额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达到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将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其次,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达到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将被认定为“数额巨大”;
最后,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达到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将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治安情况,在上述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实际执行的具体金额标准,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通常情况下,在盗窃行为涉及的金额超过了1000元人民币时,司法机关便可依刑法条款对此展开刑事立案调查。
然而,这仅适用于初次触犯法律者。
在此前提下,若涉案人员采取了破坏性的手段进行盗窃,或针对残疾人及无依无靠的老年人实施此类恶举,亦或是唆使未成年人步入犯罪深渊,以及给社会带来极其恶劣影响的行为,将面临更为严重的惩罚。
对于那些结成帮派形式共同实施盗窃的,只要他们的犯罪所得涉案金额在一万元人民币至五万元人民币之间,即将面临三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处罚。
不仅如此,作为这些犯罪小团体中的首要罪犯,他们还需接受更为严厉的刑罚执行。
至于最终刑期的确定则需要依据每宗盗窃案件的具体案情来决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倘若盗窃者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展现出真诚的认罪悔过态度,那么人民法院将会酌情予以轻判,甚至可能给予缓刑处理。
盗窃公务或私人财物的数量巨大,乃构成盗窃罪必须满足的条件;
而盗窃活动的具体情节在量刑环节亦将发挥关键作用。
盗窃所获财物的价值大小,足以衡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高低,因此,它应成为判断罪行性质以及衡量刑罚轻重的主要环节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只要行为人成功将物品从物主手中转移过来,实现了自身的占有和控制,就被视为犯罪既遂。
此种犯罪的构成需要直接出于罪犯的故意;
另外,即使行为人在盗窃后,将所获得的财物加以处分,例如藏匿、赠与他人、上交政府或组织,乃至予以毁灭,抑或是再被他人非法侵占等,虽然涉及到财物的处置和流动问题,但它们都无法改变盗窃行为本身的性质,并未对侵犯财产所有人权益的行为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此并不影响本罪名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