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信用卡拖欠而毫无经济盈余以支付欠款的情况,持卡者可尝试与发卡银行进行善意的磋商并达成分期付款方案。
依据现行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管办法》之第七十条具体规定,若在一些特别情形中,得以确认所持有的信用卡欠款金额已经超越了持卡者实际的还款能力,同时,经过审查,发现持卡者仍然有着强烈的还款意愿时,发卡银行可以考虑与其就个性化分阶段还款事宜展开平等的协商,最终诉诸协议形式来解决问题。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个性化还款方案的最长执行期限不得超过5年,并且协议的细节内容应至少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用卡欠款的余额、结构以及货币种类等重要信息;
(二)明确规定的还款周期、还款方法及货币类型、确切的还款日期以及每期应对的还款金额等具体细节;
(三)定义在还款过程中的年费、利息以及其他可能的相关费用如何处理;
(四)明确规定在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相关款项尚未全部结清之前,持卡人士有义务遵守承诺,不可再向任何银行申请新的信用卡使用;
(五)列出双方在整个协商签订分期还款协议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承担等重要条款;
(六)列举与还款过程相关的其他必要事项。
当双方达成一致且以书面形式签订分期还款协议之后,发卡银行以及其提供发卡业务服务的机构应该立即停止针对该持卡者的催收行为,仅在其未能履行分期还款协议这一特殊情况之下才恢复催收工作。
另外,若只是约定了口头还款协议,发卡银行则有义务保存录音记录,录音资料的保留时间至少至欠款完全偿还之日为止。
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进一步指出:
“债权与债务是为满足特定一方的合同约定或根据法律的赋予在当事人之间滋生出来的特定义务和权利关系。
其中,拥有权利的一方被称为债权人,而需要尽特定义务的一方被称为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利要求债务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或依法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此规定,第一百零八条明确,所有的债务都应得到清偿。
假如暂时无力一次性偿还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或是通过人民法院的裁决,方可由借款人分阶段逐步偿清。
但若债务方具备还款能力却执意不付,那么债权人将有权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其还款。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信用卡逾期算不算诈骗罪
倘若信用卡拖欠债务总计达到万元以上,且在经过发卡银行正式通过电话或书面等方式进行两次催缴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那么便可被视为欺诈行为,涉嫌构成“信用卡欺诈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犯罪通常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二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信用卡拖欠而毫无经济盈余以支付欠款的情况,持卡者可尝试与发卡银行进行善意的磋商并达成分期付款方案。
依据现行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管办法》之第七十条具体规定,若在一些特别情形中,得以确认所持有的信用卡欠款金额已经超越了持卡者实际的还款能力,同时,经过审查,发现持卡者仍然有着强烈的还款意愿时,发卡银行可以考虑与其就个性化分阶段还款事宜展开平等的协商,最终诉诸协议形式来解决问题。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个性化还款方案的最长执行期限不得超过5年,并且协议的细节内容应至少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用卡欠款的余额、结构以及货币种类等重要信息;
(二)明确规定的还款周期、还款方法及货币类型、确切的还款日期以及每期应对的还款金额等具体细节;
(三)定义在还款过程中的年费、利息以及其他可能的相关费用如何处理;
(四)明确规定在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相关款项尚未全部结清之前,持卡人士有义务遵守承诺,不可再向任何银行申请新的信用卡使用;
(五)列出双方在整个协商签订分期还款协议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承担等重要条款;
(六)列举与还款过程相关的其他必要事项。
当双方达成一致且以书面形式签订分期还款协议之后,发卡银行以及其提供发卡业务服务的机构应该立即停止针对该持卡者的催收行为,仅在其未能履行分期还款协议这一特殊情况之下才恢复催收工作。
另外,若只是约定了口头还款协议,发卡银行则有义务保存录音记录,录音资料的保留时间至少至欠款完全偿还之日为止。
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进一步指出:
“债权与债务是为满足特定一方的合同约定或根据法律的赋予在当事人之间滋生出来的特定义务和权利关系。
其中,拥有权利的一方被称为债权人,而需要尽特定义务的一方被称为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利要求债务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或依法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此规定,第一百零八条明确,所有的债务都应得到清偿。
假如暂时无力一次性偿还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或是通过人民法院的裁决,方可由借款人分阶段逐步偿清。
但若债务方具备还款能力却执意不付,那么债权人将有权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其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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