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保期有何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规,对于在常规使用环境中的建设工程,其保修期限方面有着明确规定:
1.涉及到基础设施以及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其合理使用年限需按照设计文件所制定;
2.屋顶防水工程、具有防水需求的卫生间设备以及外墙面的防渗漏部分,其保修期限为五年之久;
3.对于供热与供冷系统,其维护保养周期为两个冬季采暖期间或夏季供冷期间;
4.对于电气线路、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其保修期限设定为两年;
其余各项维修保养工作的具体期限应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协商后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上述各类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便开始生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范,关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引发的纠纷案件,通常情况下都会由被告所在地区的当地法院或者是该合同条约达成地点的司法机关依法进行专属管辖权的行使。
然而,考虑到权利的保护和公平性,原告作为维权一方,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程序指引时,也可以选择将诉状提交到上述任何一家特定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与裁决。但需要留意的是,如果原告无法按照批次顺序进行合理合法的立案申请处理的话,那么以优先立案的那家人民法院为主,进行后续审判工作。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规,对于在常规使用环境中的建设工程,其保修期限方面有着明确规定:
1.涉及到基础设施以及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其合理使用年限需按照设计文件所制定;
2.屋顶防水工程、具有防水需求的卫生间设备以及外墙面的防渗漏部分,其保修期限为五年之久;
3.对于供热与供冷系统,其维护保养周期为两个冬季采暖期间或夏季供冷期间;
4.对于电气线路、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其保修期限设定为两年;
其余各项维修保养工作的具体期限应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协商后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上述各类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便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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