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实施了逃逸行为,若涉及此辆机动车已参加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将按照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额度进行针对性补偿;
另一方面,如果确认不明此机动车是否已经加入强制保险,而对于受害者人身伤亡所需的紧急救治及丧葬费用无法得到支付,则此类费用可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代为垫付。
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完成垫付动作并为受害者争取到相关权益后,其管控机构有权对引发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实施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二、轻微肇事逃逸一般不拘留吗
在涉及轻微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当事人若选择了逃离现场并非必定会面临拘留惩罚。尽管存在逃逸行为,然而根据具体案件情节,尚不足以达到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无需进行刑事拘留。当人们因交通事故酿成不可逆转的后果而对其肇事原因选择逃避时,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可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并且同时可能被判处不超过15天的行政拘留。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拘留并非必然的,它只是一种处置手段,前提是要经过一定程序且符合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机动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实施了逃逸行为,若涉及此辆机动车已参加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将按照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额度进行针对性补偿;
另一方面,如果确认不明此机动车是否已经加入强制保险,而对于受害者人身伤亡所需的紧急救治及丧葬费用无法得到支付,则此类费用可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代为垫付。
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完成垫付动作并为受害者争取到相关权益后,其管控机构有权对引发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实施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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