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某人利用保险实施欺诈行为,其所涉及金额如在人民币10,000元(含)以上的,即被定性为“较大数额”;
若该人的保险诈骗金额在人民币50,000元(含)以上,则可被认定为“巨大数额”;
倘若此人数额达到人民币200,000元(含)以上,那么他就可能会被判定为“特大利害”。
而对于单位实施的保险欺诈行为来说,如其涉案金额达到了人民币50,000元(含)以上,就能被划定为“较大数额”;
当单位实施的保险欺诈金额上升至人民币250,000元(含)以上时,便可认为是“巨大数额”;
一旦参与其中的单位所涉及的保险欺诈金额突破了人民币1,000,000元大关,就可以说是已经触碰到了“特大利害”这根红线。
因此,我们有责任强调,只有当个人或单位实施的保险欺诈行为牵涉的金额达到上述标准,也就是个人骗保金额达到人民币10,000元(含)以上,以及单位骗保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0元(含)以上时,才能被视为触犯了《刑法》中所指的“保险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二、保险诈骗罪刑事拘留多久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刑事拘留的时限,通常不允许超过37天。这个时限涵盖了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之后向上级机构申请批准逮捕的全部过程。虽然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可以适当延长拘留期限一次,但是最长也不能超过30个自然日。关于此项内容的详细规定,可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依照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某人利用保险实施欺诈行为,其所涉及金额如在人民币10,000元(含)以上的,即被定性为“较大数额”;
若该人的保险诈骗金额在人民币50,000元(含)以上,则可被认定为“巨大数额”;
倘若此人数额达到人民币200,000元(含)以上,那么他就可能会被判定为“特大利害”。
而对于单位实施的保险欺诈行为来说,如其涉案金额达到了人民币50,000元(含)以上,就能被划定为“较大数额”;
当单位实施的保险欺诈金额上升至人民币250,000元(含)以上时,便可认为是“巨大数额”;
一旦参与其中的单位所涉及的保险欺诈金额突破了人民币1,000,000元大关,就可以说是已经触碰到了“特大利害”这根红线。
因此,我们有责任强调,只有当个人或单位实施的保险欺诈行为牵涉的金额达到上述标准,也就是个人骗保金额达到人民币10,000元(含)以上,以及单位骗保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0元(含)以上时,才能被视为触犯了《刑法》中所指的“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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