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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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国法律将个人保险欺诈划分为三个等级:10,000元及以上为“较大数额”,50,000元及以上为“巨大数额”,200,000元及以上为“特大数额”。单位诈骗则以50,000元、250,000元和1,000,000元为界线,分别对应“较大数额”、“巨大数额”和“特大利害”。任何个人或单位骗保金额超过上述标准,将构成《刑法》中的“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保险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依照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某人利用保险实施欺诈行为,其所涉及金额如在人民币10,000元(含)以上的,即被定性为“较大数额”;

若该人的保险诈骗金额在人民币50,000元(含)以上,则可被认定为“巨大数额”;

倘若此人数额达到人民币200,000元(含)以上,那么他就可能会被判定为“特大利害”。

而对于单位实施的保险欺诈行为来说,如其涉案金额达到了人民币50,000元(含)以上,就能被划定为“较大数额”;

当单位实施的保险欺诈金额上升至人民币250,000元(含)以上时,便可认为是“巨大数额”;

一旦参与其中的单位所涉及的保险欺诈金额突破了人民币1,000,000元大关,就可以说是已经触碰到了“特大利害”这根红线。

因此,我们有责任强调,只有当个人或单位实施的保险欺诈行为牵涉的金额达到上述标准,也就是个人骗保金额达到人民币10,000元(含)以上,以及单位骗保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0元(含)以上时,才能被视为触犯了《刑法》中所指的“保险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二、保险诈骗罪刑事拘留多久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刑事拘留的时限,通常不允许超过37天。这个时限涵盖了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之后向上级机构申请批准逮捕的全部过程。虽然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可以适当延长拘留期限一次,但是最长也不能超过30个自然日。关于此项内容的详细规定,可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依照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某人利用保险实施欺诈行为,其所涉及金额如在人民币10,000元(含)以上的,即被定性为“较大数额”;

若该人的保险诈骗金额在人民币50,000元(含)以上,则可被认定为“巨大数额”;

倘若此人数额达到人民币200,000元(含)以上,那么他就可能会被判定为“特大利害”。

而对于单位实施的保险欺诈行为来说,如其涉案金额达到了人民币50,000元(含)以上,就能被划定为“较大数额”;

当单位实施的保险欺诈金额上升至人民币250,000元(含)以上时,便可认为是“巨大数额”;

一旦参与其中的单位所涉及的保险欺诈金额突破了人民币1,000,000元大关,就可以说是已经触碰到了“特大利害”这根红线。

因此,我们有责任强调,只有当个人或单位实施的保险欺诈行为牵涉的金额达到上述标准,也就是个人骗保金额达到人民币10,000元(含)以上,以及单位骗保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0元(含)以上时,才能被视为触犯了《刑法》中所指的“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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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人与出借人的相互关系。一般的民间借贷关系发生在熟人之间,借贷双方彼此相互信任,双方基于友好、互助和信任而借贷。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多以欺诈行为取得对方的信任,双方的“友好”和“信任”蒙上了一层面纱,是行为人为达到骗财的目的,用尽苦心地刻意培养起来的,撕开虚伪的面纱,什么也没有。本案就是如此,被告人刘天学利用网上QQ聊天和电话联系,罔顾其福建家具厂早已停业倒闭的事实,冒用他人的厂家、展厅展示自己的实力和财富,塑造成功人士的形象,邀请被害人去云南参观考察,以此取得对方好感与信任,尔后与对方确立“恋爱”关系。这些“恋爱”之类的友好关系,不是自然而然发生的,建立在欺骗之上,背后目的显而易见。
二、借款的原因和数额。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借款人多是因为确实遇到生产、生活方面的客观困难,无奈之下才借款,借款的数额相对较少。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以虚假的理由或隐瞒真相的方式套取被害人的“借款”,借款的数额相对较大,当然,也不排除一些诈骗惯犯经常骗些小钱。本案中,被告人刘天学编造种种借款事由,严重欺诈被害人,骗取数额巨大的钱财,异于民间借贷。 
三、借款的诚信度。一般来讲,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在借款时不会欺骗、欺诈出借人,即使有,也是将困难
A说成更为严重的困难
B,博取出借人的同情,以便获得借款,但毕竟有客观存在的困难。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事先有计谋,以莫须有的困难为借口,有计划地实施欺诈行为,以达到骗取钱财目的。被告人刘天学就是如此,采取了严重的欺诈行为,但他手段很高明,使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自愿”地出借、投资。
四、还款的诚意度。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不否认借贷关系,并积极创造条件还款;即使没有按期归还借款,也是因天灾、疾病、亏损等客观原因造成其暂时或在较长时间内丧失偿还能力,是“不能”,非“不为”,根本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自始至终就没有还款的意愿,骗取钱财后,大肆挥霍,销声匿迹。这一点,是区分借贷与诈骗的关键所在。“非法占有目的”是一个主观因素,认定起来有难度,不能单凭行为人的口供,而要看行为人有否还款的真实意愿,这就需要结合一些客观因素来认定。
1、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为人正派,是个干事业的人,诈骗犯罪的可能性就少。如果行为人游手好闲,有行骗恶习,就有非法占有借款之嫌。
2、看行为人借款后的态度。行为人借款后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大肆挥霍,不务正业,非法占有借款的嫌疑就很大。
3、看行为人是否否认借贷关系。一般来讲,出具了借条,承认借贷关系,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目的。但是,也不尽然,骗子的高明之处就在于此,利用了善良人的这个弱点,既可骗得钱财,又可逃避打击。因此,即使出具了借条,承认借贷关系,还要从深层次考察其出具借条的真实目的。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还款的意愿,出于应付出借人,或者是博取出借人的进一步信任,为下一次甚至更多次的诈骗作铺垫,或者是掩饰犯罪、逃避打击,等等不法之意,就不能以此否定其非法占有之目的。刘天学诈骗案就深刻地印证了这一点。
4、看行为人的还款态度。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会尽其所能还款,暂时不能偿还,也会向出借人说明理由,求得谅解。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对欠款的事实持漠然的态度,即便承诺还款并有少量还款行为,也另有阴谋:要么为日后骗行作准备,要么是敷衍出借人,逃避打击,或二者兼具。被告人刘天学对此演绎得有声有色,他向部分被害人出具过借条,中途还有部分还款行为,也不拒绝对方还款的请求,甚至还有“主动”还款承诺。但是,所有的这些假象都不能掩盖他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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