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若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常情况下应具备以下几点因素:
明知自身具备付款能力却借口推诿故意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要求的支付义务;
企图通过制造虚假讼诉或仲裁事件以及隐瞒、虚报财务状况等手段逃避债务的承担;
屡次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等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若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常情况下应具备以下几点因素:
明知自身具备付款能力却借口推诿故意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要求的支付义务;
使用欺诈手段制造假证或采取暴力方式阻挠、反抗法院执法;
企图通过制造虚假讼诉或仲裁事件以及隐瞒、虚报财务状况等手段逃避债务的承担;
屡次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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