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给女方的彩礼性质纠纷应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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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彩礼问题涉及包办买卖婚姻中的财物支付,我国《民法典》禁止此类行为。另一类是基于情感发展的小额财物赠送,属正常人际交往,非强制性。特殊情况下,大额财物赠送可能带有条件,如婚前支付导致生活困难,即使婚后解除,可追讨。对于未登记、未共同生活或因彩礼致生活艰难的情况,法院通常会支持返还彩礼。
男方给女方的彩礼性质纠纷应如何处理

一、男方给女方的彩礼性质纠纷应如何处理

关于男子所给予女子的彩礼问题,其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一些情况下,彩礼是由于具有包办或者买卖性质的婚约而产生的财物付款或以此为名义向另一方提出财物要求的行为。

然而,此类支付财物的行为因其违反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禁止性条款,而被视为无效。

该法明确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婚姻自由进行干涉的行为;

此外,借用婚姻关系之名索要财物也同样被法律所禁止。

其次,在另一类案件中,婚约的一方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会根据双方情感发展程度,少量多次地向对方赠送价格相对较低的财物,以促进双方之间更为深厚的感情联系,从而进一步推动婚姻关系的确立。

这种赠予财物的行为并不依赖于婚约习俗,而是属于典型的人际交往行为,完全符合无偿赠与的定义。

最后,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婚约的一方可能会依照当地习俗,向另一方赠送金额较大的财物。

在此类场景下,赠予财物的行为不仅具备昆虫婚礼为前提的赠与性质,本质上更是一种带有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而非无偿的赠与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当男女双方内心真正期望男方能够走进婚姻殿堂时,这些财物在婚后因各种原因需要解除时,理论上说仍然可以追讨回来。

值得强调的是,若当事人只是简单地希望收回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但是却在实际调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话,人民法院应当考虑给予全面支持:

(1)双方虽然已领取结婚证书,但尚未进行正式的婚姻登记

(2)双方已经完成婚姻登记,但确实未能在婚后共同生活;

(3)在婚前支付的彩礼使支付人的生活变得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男方给女方转账能要回来吗

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之规定,在异性之间交往过程中,假设男方为表示自愿赠送资金,且女方并无任何诈骗违法行为时,男方原则上无法将已支付款项收回;但若女方存在明显的欺骗行为,男方此时便有权向当地公安机构进行报案,以期能够追回所受损失。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男子所给予女子的彩礼问题,其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一些情况下,彩礼是由于具有包办或者买卖性质的婚约而产生的财物付款或以此为名义向另一方提出财物要求的行为。

然而,此类支付财物的行为因其违反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禁止性条款,而被视为无效。

该法明确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婚姻自由进行干涉的行为;

此外,借用婚姻关系之名索要财物也同样被法律所禁止。

其次,在另一类案件中,婚约的一方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会根据双方情感发展程度,少量多次地向对方赠送价格相对较低的财物,以促进双方之间更为深厚的感情联系,从而进一步推动婚姻关系的确立。

这种赠予财物的行为并不依赖于婚约习俗,而是属于典型的人际交往行为,完全符合无偿赠与的定义。

最后,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婚约的一方可能会依照当地习俗,向另一方赠送金额较大的财物。

在此类场景下,赠予财物的行为不仅具备昆虫婚礼为前提的赠与性质,本质上更是一种带有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而非无偿的赠与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当男女双方内心真正期望男方能够走进婚姻殿堂时,这些财物在婚后因各种原因需要解除时,理论上说仍然可以追讨回来。

值得强调的是,若当事人只是简单地希望收回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但是却在实际调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话,人民法院应当考虑给予全面支持:

(1)双方虽然已领取结婚证书,但尚未进行正式的婚姻登记;

(2)双方已经完成婚姻登记,但确实未能在婚后共同生活;

(3)在婚前支付的彩礼使支付人的生活变得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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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称《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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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彩礼的规定彩礼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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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男方给女方的彩礼有哪些性质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男方给女方的彩礼有下列性质:
1、基于包办、买卖性质的婚约而发生的财物给付或者借婚约为名向对方索取财物。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因违反《民法典》的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婚约一方在平时给付对方一定数量价值较小的财物,以此来增进双方的感情,进而促成婚姻的成立。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与婚约习俗无关,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范畴,为一种无偿的赠与。
3、婚约一方按照习俗给付对方一定数量价值较大的财物。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婚约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一种赠与,这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不是一种无偿的赠与。男女双方的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上是以婚姻的达成为预期的,这些财物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是可以请求返还的。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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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性无能离婚要退彩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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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纠纷如何处理,彩礼纠纷应该怎么样解决
[律师回复] 如何处理彩礼返还纠纷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发生彩礼返还纠纷怎么办
彩礼也是一种赠与行为,但是这种赠与是附条件的,以结婚为目的。但是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也会发生一些其他的赠与行为。因此,解决彩礼纠纷,应当与给付财物行为的性质加以区别:
(一)基于包办、买卖性质的婚约而发生的财物给付或者借婚约为名向对方索取财物。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因违反《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婚约一方在平时给付对方一定数量价值较小的财物,以此来增进双方的感情,进而促成婚姻的成立。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与婚约习俗无关,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范畴,为一种无偿的赠与。
(三)婚约一方按照习俗给付对方一定数量价值较大的财物。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婚约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一种赠与,这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不是一种无偿的赠与。男女双方的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上是以婚姻的达成为预期的,这些财物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是可以请求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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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和嫁妆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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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和嫁妆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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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发生彩礼返还纠纷怎么办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返还;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可以不用返还,只是在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已经缔结婚姻关系的,彩礼也要还给对方。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实一直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当初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的,一旦离婚,彩礼应当返还。这是因为:男方给付彩礼,是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具有现实的以结婚为目的,然而双方并没有结婚,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落空了,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当然应当返还。如果已经登记结婚,但没有共同生活,实质性的夫妻生活并没有开始,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有的女方还存在利用彩礼骗婚的情况,比如在收到彩礼,办完结婚登记不久即要求离婚,有的男方家庭为了给付彩礼,已经债台高筑,甚至是全家举债,生活限于贫困,如果一旦结婚,即可不予返还,明显于给付方不利地位,容易激化矛盾。按照权利与义务相致原则,对于以上两种情况即使结了婚,也应当予以返还。
二、离婚时发生彩礼纠纷告谁由于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的涉及到两个家庭的往来。因此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应当分为两种情况:
1、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提起,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人民不予采信。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之诉的,由于彩礼的给付人与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个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因此,直接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既符合实际的权利义务状态,也有得真正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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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给彩礼,女方要回礼吗
在中国传统婚姻中,男方需赠女方彩礼,但女方是否回礼无硬性规定。彩礼是特殊赠与,非强制,女方可不回赠。若已登记未共同生活或男方因彩礼导致经济困难并离婚,男方有权请求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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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彩礼纠纷——返还彩礼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同居彩礼纠纷——返还彩礼的条件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男方在婚前给付女方彩礼,其形式是一般赠与,实质上是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附条件的财物赠与。双方既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双方就没有结婚,发生赠与的基础关系就不存在,受赠人即负有返还赠与物的义务。所以在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返还。
在现实中,存在男女双方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因为现在的婚姻法不认可事实婚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相当于男女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婚姻关系。在男女双方感情破裂、同意结束同居关系的情况下,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按照法律规定,女方也应当返还。但是对于在双方共同生活中花掉的彩礼礼金部分,可以不予返还。所以准备结婚的男男女女都应当明白,只有办理结婚登记,才能缔结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婚姻关系。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女方获得的彩礼利益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否则男方可根据法律规定要回彩礼。
该情形的关键在于是否认定“确未共同生活”。这种共同生活应当是的共同居住的正常夫妻的生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意味着双方仅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没有夫妻感情。只办理结婚登记而没有共同生活的男女是法律上的夫妻,但不是事实上的夫妻。在双方离婚的情况下,如果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现实的尊重。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也解决过很多这样的纠纷。
使弱者得到应有的保护一直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标之一。生活困难的界定可以参照《解释(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生活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已经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要求返还彩礼的给付人负有证明“给付彩礼导致自己生活困难”的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将无法支持给付人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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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纠纷诉讼中的彩礼是怎么处理的
[律师回复] 一.彩礼何时应返还当今社会随着离婚率不断上升,返还彩礼纠纷不断增多。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返还彩礼对此,我国目前有两个法律依据:其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其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结合以上两个法律规定来看,其基本原则是,在一般情况下彩礼不返还,对于几种特殊的法定情形才可以要求返还。二.彩礼纠纷诉讼主体如何认定彩礼纠纷,诉讼主体如何认定在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只是说“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那么这里所说的给付方是否包括当事人的父母呢实际生活中,婚约彩礼的给付、接受,一般不是在婚约双方当事人之间直接发生的,往往是一方父母或亲属通过婚姻介绍人给付另一方父母或亲属。因此如果诉讼主体只列男女本人,往往不利于这类纠纷的解决。从原告角度看,给付的彩礼是家庭共同财产或父母财产或亲属财产,男方本人不是权利人,如果只能由男方做为原告,其主体资格往往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从被告角度看,收受的财产无论是被女方父母或亲属拿走,还是被女方本人接受,女方及其家属都是共同受益人,如果只列女方本人为被告,由于女方本人未收到彩礼或无财产,使给付方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既使得到胜诉判决,也得不到执行。综上,作者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允许男女双方及相关亲属做为共同的原、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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