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转让权利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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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权人可通过支付转让、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转让及形成或有负债等方式转让债权,简称债权让与或债权设定。此过程基于书面合同,保持原有债权关系不变,债权人将其债权转移至他人,从而创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法律行为。
债权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转让权利

一、债权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转让权利

债权人有权以特定方式将自身所享有的权利进行转让:

首先就是支付转让型,其次是债务重组类型的转让,还有伴随非货币性交易的转让以及形成或有负债的转让等途径。

债权转让通常被称为债权让与,它也能被称为债权设定,其含义是在保持原有债之关系统一性的基础上,由债权人通过书面形式签订的让与合同,将自己所持有的债权转移至他人享有,从而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债权人可以追讨欠款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文规定,债权人拥有向债务人追索债务的合法权益。本条款明确指出,向人民法院申诉以维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这一时限从债权人实际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利受损及责任人的日期开始计算。

然而,若时间超过二十年,则该项权利将不再得到人民法院的司法保障,唯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据债权人的书面申请方可考虑予以延长。因此,提醒广大债权人,当他们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可能遭受侵害之时,应及时采取行动,在三年内向相关司法机关提出诉讼,以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债权人有权以特定方式将自身所享有的权利进行转让:

首先就是支付转让型,其次是债务重组类型的转让,还有伴随非货币性交易的转让以及形成或有负债的转让等途径。

债权转让通常被称为债权让与,它也能被称为债权设定,其含义是在保持原有债之关系统一性的基础上,由债权人通过书面形式签订的让与合同,将自己所持有的债权转移至他人享有,从而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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