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继承权利丧失后能否恢复
继承权一旦遭遇丧失,当事人若存在以下特定情境并且表明真诚的忏悔之意,得到被继承人的谅解或在后续的遗嘱订立过程中被列为此种法定继承人时,则可以重新获得继承资格:
首先是对被继承人实施遗弃行为,其次是对被继承人进行虐待,第三点是通过伪造、篡改遗嘱内容、隐匿遗嘱原件并故意消灭遗嘱痕迹等方式妨碍了被继承人的遗嘱拟定、更改与撤销权益。
此外,如果是采取欺骗、威胁等不正当手段强行促使被继承人进行遗嘱设立、修改或擅自更正已有的遗嘱内容,均可能导致继承权的丧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遗产继承权能转让吗
依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可以选择是否放弃继承权,然而同样地,却无法对继承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这是因为与其他民事权利不同的是,继承权与个人身份紧密相连、不可分割,因此无法像对待普通的民事权利那样随意进行转让或者处分。然而,一旦继承过程顺利完成,继承人便可自由处分自己依法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益,如将其转移给其他人或是进行赠予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权一旦遭遇丧失,当事人若存在以下特定情境并且表明真诚的忏悔之意,得到被继承人的谅解或在后续的遗嘱订立过程中被列为此种法定继承人时,则可以重新获得继承资格:
首先是对被继承人实施遗弃行为,其次是对被继承人进行虐待,第三点是通过伪造、篡改遗嘱内容、隐匿遗嘱原件并故意消灭遗嘱痕迹等方式妨碍了被继承人的遗嘱拟定、更改与撤销权益。
此外,如果是采取欺骗、威胁等不正当手段强行促使被继承人进行遗嘱设立、修改或擅自更正已有的遗嘱内容,均可能导致继承权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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