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时,是否必须做公证才能生效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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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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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股权转让可选择公证以避免纠纷和风险。在存在疑问或争议、委托代理签署、保障权益视为核心以及需要公证书作为证明材料等四种情况下,公证能提供法律保障,但并非强制要求。
股权转让时,是否必须做公证才能生效

一、股权转让时,是否必须做公证才能生效

企业股权转让是可进行公证程序的事务之一,然而,公证并非特定情况下的必须环节。

在以下四种具体的情况中,采用公证措施可能有助于规避潜在的法律纠纷和经济风险:

首先,当转让双方对相关条款持有疑问或争议时;

其次,当其中有任何一方向无法亲自出席签署合同而需委托他人代理时;

第三,若双方均认为公正程序对于保障其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最后,当需要将公证书作为其他法律程序或商业合作的基础证明材料时。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二、股权转让时与公司的固定资产有关系吗

股权的转让并不涵盖公司资产。股权转让乃是指公司股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其所持有的股份成功转移至另一方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转让的仅仅是从前股东掌管的个人财产,而非将公司的全部或部分的资产变为私人所有,这显然无法实现,因此,公司的资产为公司所有,而非股东可以随意支配的范畴,不属于拟议中的转让内容。

至于资产和股权的归属问题,则是明确无误的。公司作为资产的所有者,有权自主决定如何处分、分配其合法拥有的资产;而对于股权,其所有者只能是那些公司的股东们。如果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尝试转让属于股东的股权,那么这无异于严重侵害了股东的权益。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股权转让是可进行公证程序的事务之一,然而,公证并非特定情况下的必须环节。

在以下四种具体的情况中,采用公证措施可能有助于规避潜在的法律纠纷和经济风险:

首先,当转让双方对相关条款持有疑问或争议时;

其次,当其中有任何一方向无法亲自出席签署合同而需委托他人代理时;

第三,若双方均认为公正程序对于保障其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最后,当需要将公证书作为其他法律程序或商业合作的基础证明材料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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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控铷股东拟转让股权,为保护其他股东利益,公司最好进行审计、评估,以免大股东侵害其他股东行为的发生,亦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大股东有个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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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个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还是分别与受让方一对一的单独签署呢答:可以。法律对此种情况并无限制性规定,只要多个股东同意合同的内容和签署形式,是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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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资未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资金的股东可以进行股权转让吗答:可以。因为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出资的股东也具有股东资格。股东转让其股权是股东权内容之一,凡具有股东资格的股东都可行使该项权利。但该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的股东在转让股权后仍应对公司或债权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六、股东把股权转让的受让款用于补足该股东未实际出资到位的注册资金吗答:如果受让方在受让股权时不知原股东有此情况,则不应承担补足责任;如果已经知道,则应承担补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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