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从轻怎么判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对于构成危险驾驶犯罪的行为者而言,将面临着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同时还需要向国家缴纳罚金作为附加惩罚。
然而,若行为者能够通过投案自首、立下重大贡献以及积极赔偿受害方损失、争取到受害方谅解等实质性的因素,使得其犯罪行为减轻或者加重,在此基础上法院有权结合实际案件以及被告的悔罪态度,对其作出在法定刑法范围之内的相应从宽处理。
最终的判决结果乃根据案件的全面状况及法官自身酌定权限来进行掌握和决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对于构成危险驾驶犯罪的行为者而言,将面临着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同时还需要向国家缴纳罚金作为附加惩罚。
然而,若行为者能够通过投案自首、立下重大贡献以及积极赔偿受害方损失、争取到受害方谅解等实质性的因素,使得其犯罪行为减轻或者加重,在此基础上法院有权结合实际案件以及被告的悔罪态度,对其作出在法定刑法范围之内的相应从宽处理。
最终的判决结果乃根据案件的全面状况及法官自身酌定权限来进行掌握和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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