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明文规定,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已被执行逮捕之后,控方人民检察院仍需对其是否有必要继续被羁押进行甄别对比。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经审查判断发现并无继续羁押之必要,那么人民检察院应向相关部门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而相关部门则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人民检察院。
因此,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认定无需继续羁押,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公诉建议。
这也构成了刑事拘留程序结束后,如不再批准逮捕的处理结果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有权机关进行通报的法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拘留后大概多久批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批准逮捕之后,检察机关需在限定的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应予以批准逮捕。具体法律条款如下所示: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被拘留者实施逮捕时,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个自然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特别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四个自然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同样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明文规定,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已被执行逮捕之后,控方人民检察院仍需对其是否有必要继续被羁押进行甄别对比。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经审查判断发现并无继续羁押之必要,那么人民检察院应向相关部门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而相关部门则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人民检察院。
因此,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认定无需继续羁押,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公诉建议。
这也构成了刑事拘留程序结束后,如不再批准逮捕的处理结果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有权机关进行通报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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