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是否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为保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清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一定条件下,有权进行取保候审活动。
若经法院审理认定,某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如预估有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单独适用附加刑的可能性,亦或预估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而又不至于对社会构成威胁等情况,法院即可依法裁决对该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行取保候审。
因此,法院依法具备向有关部门提出取保候审请求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法院是否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在适当的情形下,中国的各级人民法院有权批准实施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广为采用的强制性措施,其具体施行与否完全取决于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案件实际情况的综合判断与评估。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满足了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不会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等,便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从而确保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为保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清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一定条件下,有权进行取保候审活动。
若经法院审理认定,某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如预估有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单独适用附加刑的可能性,亦或预估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而又不至于对社会构成威胁等情况,法院即可依法裁决对该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行取保候审。
因此,法院依法具备向有关部门提出取保候审请求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