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立案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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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提起职务侵占罪刑事立案时,需提交立案申请报告、证据材料(如财务记录、银行交易等)、嫌疑人个人信息、单位证明文件及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立案标准为“数额较大”,通常指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满足此条件且证据确凿,方可报案并请求立案调查。
职务侵占罪立案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职务侵占罪立案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在启动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刑事立案程序时,所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但不仅局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立案申请报告,其中需对整个事件的基本情况进行详尽阐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际情况、犯罪嫌疑人个人信息、涉及到的财产状况等细节。

其次,证据材料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记录、账簿、合同、银行交易记录、物证证人证词等,这些都将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通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

再次,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居住地址等基础信息,以及涉嫌犯罪的具体情况。

此外,还需要提供公司或者单位的证明文件,以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职务,同时也能明确涉案财产的所有权及价值。

最后,相关的法律文书,例如报案回执、受案回执等。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被定义为“数额较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数额较大的起点通常设定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若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财产的数额达到这一标准,并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侵占行为,那么就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报案,并请求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该如何起诉法院

职务侵占罪作为一种典型的公诉犯罪,其审理程序通常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起诉事宜。在犯罪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且证据确凿无误的情况下,检察院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提起诉讼的决定,同时依照审判权限的有关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文件和相关证据资料,正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启动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刑事立案程序时,所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但不仅局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立案申请报告,其中需对整个事件的基本情况进行详尽阐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际情况、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涉及到的财产状况等细节。

其次,证据材料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记录、账簿、合同、银行交易记录、物证、证人证词等,这些都将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通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

再次,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居住地址等基础信息,以及涉嫌犯罪的具体情况。

此外,还需要提供公司或者单位的证明文件,以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职务,同时也能明确涉案财产的所有权及价值。

最后,相关的法律文书,例如报案回执、受案回执等。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被定义为“数额较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数额较大的起点通常设定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若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财产的数额达到这一标准,并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侵占行为,那么就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报案,并请求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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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被告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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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被告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可从该法人或组织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查询获得);
3.委托代表人(如律师)代为的,除提交上述身份证明外,还必须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证据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时,还得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制作证据清单,所有证据材料应当编好页码及证据序列号。证据材料包括:与案件有关的票据、信函、文件、证书、证明、合同、鉴定结论、借据、字据等。案件开庭时会要求出示证据原件,立案时可以只提交证据的复印件。对上述材料审查无误后,由当事人或委托代理的律师填写“送达回证”和“送达地址确认书”。预先填写完毕“送达回证”的目的是为了简化日后送达诉讼文件时的手续,而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目的则在于为日后送达诉讼文书提供经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确认的地址,日后将按照此地址派送诉讼文书。受理案件后会向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书除载明案件已依法受理外,更重要的是明确规定了该例案件应当由原告方预交的诉讼费用及缴费期限。诉讼费应当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向缴付,逾期不付的,将按撤诉处理。一般而言,若当事人自己立案或律师与当事人共同前往立案的,诉讼费当场就会缴清,若由律师代理立案的,则律师必须将该立案通知书尽快地交委托人,并告知逾期交付诉讼费的后果。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申请立案时要求提供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资料是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尽的义务,也是公正进行劳动争议仲裁的必要条件。为加快办理立案手续,请申请人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室及各派出庭立案室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是劳动者的: 1.申请书一式2-3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1提供,详细陈述申请理由和请求,本人签名。)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核对后留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如当事人的代理人是执业律师的,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律师所函;当事人的代理人是公民的,应提供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及当事人所在居委会和村委会的亲属证明。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居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 申请人提交第5项证明材料时,应尽量提供,若一份都不能提供,则无法受理立案,提交时须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审核后退回原件留复印件; 6.集体劳动争议(30人以上)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推选3至5名员工代表,填写并提交《员工推举代表书》(一式三份,员工本人签名按手印); ②填写并提交《权益登记表》(一式三份,员工本人签字认可,员工代表签名); 7.申请人是工伤的,应提供由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或职业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表和相关医疗机构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表或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表; 8.《提交材料证据清单》一式两份; 9.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与第 (一)类第5项要求相同); 5.提交《材料证据清单》一式两份; 6.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特别提醒: 一、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五、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六、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七、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八、开庭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至开庭之日止为案件排期期间,不计入劳动仲裁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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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病假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有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本人出具的请假条等,具体情况下,应当首先对自己的生病情况向用人单位说明,并在请假条上对病假的时间以及工作交接等情况进行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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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立案时应该提供些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资料是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尽的义务,也是公正进行劳动争议仲裁的必要条件。为加快办理立案手续,请申请人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室及各派出庭立案室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是劳动者的: 1.申请书一式2-3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1提供,详细陈述申请理由和请求,本人签名。)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核对后留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如当事人的代理人是执业律师的,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律师所函;当事人的代理人是公民的,应提供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及当事人所在居委会和村委会的亲属证明。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居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 申请人提交第5项证明材料时,应尽量提供,若一份都不能提供,则无法受理立案,提交时须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审核后退回原件留复印件; 6.集体劳动争议(30人以上)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推选3至5名员工代表,填写并提交《员工推举代表书》(一式三份,员工本人签名按手印); ②填写并提交《权益登记表》(一式三份,员工本人签字认可,员工代表签名); 7.申请人是工伤的,应提供由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或职业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表和相关医疗机构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表或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表; 8.《提交材料证据清单》一式两份; 9.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与第 (一)类第5项要求相同); 5.提交《材料证据清单》一式两份; 6.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特别提醒: 一、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五、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六、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七、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八、开庭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至开庭之日止为案件排期期间,不计入劳动仲裁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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