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有人身自由
取保候审乃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性措施,其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特定条件下摆脱临时监禁,实施有限度的行动并接受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1条明文规定,被取保候审者需严格遵循诸多规则方能享受相应程度的自由,诸如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城市或县城,需及时报到并不得妨碍证人出庭作证等。然而,此种自由并非绝对,而是受到严格的法律约束与限制。若被取保候审者未能恪守上述规定,则可能面临保证金被没收、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甚至被监视居住乃至逮捕的后果。因此,尽管取保候审为个人自由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行使,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有谅解书行吗
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并无规定必须征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书方可准许。
然而,为了确保适当性和公正性,申请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考虑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会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可能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采取其他方法可能会对公众造成更大的威胁;
再次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无法自行照顾生活、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况,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额外的风险;
最后是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羁押期限已到,仍未完成审理工作,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乃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性措施,其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特定条件下摆脱临时监禁,实施有限度的行动并接受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1条明文规定,被取保候审者需严格遵循诸多规则方能享受相应程度的自由,诸如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城市或县城,需及时报到并不得妨碍证人出庭作证等。然而,此种自由并非绝对,而是受到严格的法律约束与限制。若被取保候审者未能恪守上述规定,则可能面临保证金被没收、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甚至被监视居住乃至逮捕的后果。因此,尽管取保候审为个人自由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行使,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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