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绑架罪是结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绑架罪乃是一种复合犯罪形态,其主要特征为实施绑架他人或让被害人作为人质以勒索财物。在此条款中,虽然并未明确指出绑架罪是否属于复合犯罪,然而,复合犯罪通常是指在刑法体系中,将两个或多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形成一个全新的犯罪类型。根据这条法规的详细内容进行分析和推论,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绑架罪实际上包含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这一因素,这恰好成为构成绑架罪的关键元素。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单独的勒索财物行为也有可能构成诸如敲诈勒索罪之类的其他罪行。因此,从这种角度来看,似乎可以认为绑架罪正是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构成绑架行为这两种单独但紧密相关的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进而形成一种全新且具有高度危害性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罪是结果加重犯吗
在绑架犯罪中存在着一种特殊类型——结果加重犯。这种情况下,被绑架者由于被绑架行为本身或者该过程中的失误而不幸身亡,并且要求绑架行为和被绑架者的死之间必须存在清晰、直接的因果联系。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绑架罪乃是一种复合犯罪形态,其主要特征为实施绑架他人或让被害人作为人质以勒索财物。在此条款中,虽然并未明确指出绑架罪是否属于复合犯罪,然而,复合犯罪通常是指在刑法体系中,将两个或多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形成一个全新的犯罪类型。根据这条法规的详细内容进行分析和推论,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绑架罪实际上包含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这一因素,这恰好成为构成绑架罪的关键元素。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单独的勒索财物行为也有可能构成诸如敲诈勒索罪之类的其他罪行。因此,从这种角度来看,似乎可以认为绑架罪正是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构成绑架行为这两种单独但紧密相关的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进而形成一种全新且具有高度危害性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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