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期不还起诉要去谁的所在地
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框架规定严格遵循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这一原则。
因而,若是借贷关系中的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按期履行债务,债权方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的话,其应向借款人(亦即本案被告)所在的住所地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提出起诉主张。
但若借款人(被告)的实际住址与其常居地址并不相符,则债权方可向借款人(被告)的常居地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
倘若涉及到多名被告,并且他们各自的住所地或者常居地分别位于不同的人民法院辖区内,那么这些人民法院均具有对该案的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到期不还起诉诉讼请求可以变更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原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享有增加其诉讼请求之权利。换言之,若原告在首次提出诉讼时仅涉及到尚未偿还的债务问题,然而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发现存在与此诉求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权益遭受损失的情形,则原告可基于事实状况及法律依据,向当地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
然而,这一变更过程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规范,同时不得违背其他任何法律条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框架规定严格遵循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这一原则。
因而,若是借贷关系中的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按期履行债务,债权方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的话,其应向借款人(亦即本案被告)所在的住所地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提出起诉主张。
但若借款人(被告)的实际住址与其常居地址并不相符,则债权方可向借款人(被告)的常居地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
倘若涉及到多名被告,并且他们各自的住所地或者常居地分别位于不同的人民法院辖区内,那么这些人民法院均具有对该案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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