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诉讼几天立案成功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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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诉讼请求后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若请求合法,法院应完成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若不符条件,则出具不予受理裁定。理论上,合规请求可在七日内立案,但实际操作受法院工作量等因素影响。原告对不予立案裁定有异议时,可提起上诉。
欠钱不还诉讼几天立案成功

一、欠钱不还诉讼几天立案成功

根据诉讼法之规定,各地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诉讼请求之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立案处理的裁决。

若某项诉讼请求的条件均符合法规及政策要求,法院应在这七日内完成立案手续,同时向相关当事人发出正式通知书;

反之,若该诉讼请求的条件并不完全符合法规及政策之标准,法院也应在这七日内做出裁定书,以示此次诉讼请求不予受理。

故而,在理论层面上,若某项诉讼请求依法合规,则有望于短短七日内得以顺利立案。

然而,这只是理想情况,现实中,立案时间往往还需考虑到法院工作负荷、案情复杂程度以及其他多种因素。

对于那些对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持有不同意见或有争议的原告来说,他们有权提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欠钱不还诉前调解真的没必要吗

实际上,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决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调解程序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假设在开庭审理之前,双方都表达了愿意接受调解解决争议的想法,那么法院就有权直接安排调解事宜,若成功实现调解,则可以获得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无需经过正式的庭审环节。

然而,若是调解未能取得预期效果,法庭依然会按照既定流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在此过程中,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或者法庭辩论终结之后,但在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之前,只要双方当事人再次表达出愿意接受调解的意愿,仍然有机会进行调解工作。若调解失败,法庭将依法作出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根据诉讼法之规定,各地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诉讼请求之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立案处理的裁决。

若某项诉讼请求的条件均符合法规及政策要求,法院应在这七日内完成立案手续,同时向相关当事人发出正式通知书;

反之,若该诉讼请求的条件并不完全符合法规及政策之标准,法院也应在这七日内做出裁定书,以示此次诉讼请求不予受理。

故而,在理论层面上,若某项诉讼请求依法合规,则有望于短短七日内得以顺利立案。

然而,这只是理想情况,现实中,立案时间往往还需考虑到法院工作负荷、案情复杂程度以及其他多种因素。

对于那些对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持有不同意见或有争议的原告来说,他们有权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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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取保成功的几天有结果
我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申请取保候审程序要多久是没有明显规定的,而在司法实践中,申请人申请取保候审后,相应的机关一般是会在7日内作出是否取保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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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后不诉讼可不可以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立功后不可以吗?
可以的。
一、刑事案件可以不吗
不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条件或没有必要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不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依法做出的处理结果之
一,其性质是人民检察院对其认定的不应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种诉讼处分。它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将案件交付人民审判,从而在审查阶段终止刑事诉讼。
二、不的情况
不分法定不、酌定不和证据不足不三种。
1、法定不
检察院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决定。
2、酌定不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酌定不是检察院行使裁量权的表现。
酌定不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免除刑罚的情形主要有: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
3、证据不足不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作出不的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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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立功与共同立功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对于准立功与共同立功什么意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准立功与共同立功什么意思
准立功不是立功,是因缺失立功的部分要件而成立的行为形态。比如,在案发时的行为,而不是归案后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但若该行为得到的最终结果和具有立功表现得出的后果是一致的,则该行为有其积极的一面,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成本,有利于与国家和社会的,应该进行肯定。并在处罚时将该行为结合犯罪分子的其他情节综合考虑,对犯罪分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求得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根据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我国目前均还没有出现共同立功的规定,但刑法也没有否认共同立功情形的存在,但实践中确实存在共同立功情形,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犯罪分子共同阻止他人犯罪、共同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共同实施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等均属于共同立功;比照共同犯罪,共同立功应包括以下几点:
1、主体要件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已归案的犯罪分子;
2、具有共同立功的故意;
3、实施了共同立功的行为,且共同的行为均起到直接的有利于社会的作用;
4、立功行为被查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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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取保成功的几天有结果。
当然有取保成功的,具体几天有结果需要根据实际的案件情况,每个案子的情况都不一样,所以结果下来的时间也不一样。但是一般会有一个时间期限。及时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也不代表就没事了,只是说暂时不需要呆在看守所,但是还是要遵循相关的取保候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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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您好,我想了解一下,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是什么是立功制度,已经判刑的人举报他人违法行为算不算?有没有相关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立功制度是指犯罪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情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具有立功表现的犯罪人,可以分别以下三种情形处理:
(一)犯罪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里的一般立功表现,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是指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拘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二)犯罪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里的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是指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拘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这里的“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三)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种既自首又立功的,属于自首与立功的竞合情形,我国刑法对此种情形规定了绝对从宽处罚的原则。
立功认定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分子立功行为的司法解释,并于2010年12月19日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给出了具体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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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是消防员,在不久前发生的一次火灾救助过程中救了好些人,最后在其他队员的帮助下也将火扑灭,现在说要褒奖他,叫他写个立功请示,应该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请示格式:
一、请示的概念
  请示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决断、指示、批示或批准事项所使用的呈批性公文。请示属于上行公文,其应用范围也比较广泛。
  
二、请示的特点
  
1、针对性。只有本机关单位权限范围内无法决定的重大事项,如机构设置、人事安排、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项目安排等问题,以及在工作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或克服不了的困难,才可以用“请示”行文。请示上级机关给予指示、决断或答复、批准。所以请示的行文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2、呈批性。请示是有针对性的上行文,上级机关对呈报的请示事项,无论同意与否,都必须给予明确的“批复”回文。
  
3、单一性。请示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即使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也只能用抄送形式。
  
4、时效性。请示是针对本单位当前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求得上级机关指示、批准的公文,如能够及时发出,就会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三、请示的分类
  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请示分为以下三种:
  
1、请求指示性请示;
  
2、请求批准性请示;
  
3、请示批转性请示。
  
四、重点掌握请示的写法:
  
(1)标题。请示的标题一般有两种构成形式:一种是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构成。另一种是由事和文种构成。
  
(2)主送机关。请示的主送机关是指负责受理和答复该文件的机关。每件请示只能写一个主送机关,不能多头请示。
  
(3)正文。其结构一般由开头、主体和结语等部分组成。
  
五、请示的内容
 
(1)开头。主要交代请示的缘由。它是请示事项能否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上级机关批复的根据。原因讲的客观、具体,理由讲的合理、充分、上级机关才好及时决断,予以有针对性的批复。
  
(2)主体。主要说明请求事项。它是向上级机关提出的具体请求,也是陈述缘由的目的所在。这部分内容要单一,只宜请求一件事。另外请示事项要写的具体、明确、条项清楚,以便上级机关给予明确批复。
  
(3)结语。应另起段,习惯用语一般有“当否,请批示”,“妥否,请批复”,“以上请示,请予审批”或“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研究执行”等。
  
(4)落款。一般包括署名和成文时间两个项目内容。标题写明发文机关的,这里可不再署名,但需加盖单位公章,成文时间××××年××月××日。
  
六、掌握撰写请示应注意的事项:
  第
一、 要正确选用文种;
  第
二、 要做到一文一事。
  第
三、 要避免多头请示。
  第
四、 要避免越级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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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取保成功的几天有结果
有没有取保成功的3天有结果,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我们可以得的答案。因为公检法收到申请后,这些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需要明确的是,其实取保候审就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众多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一种,这是根据相关条文的规定就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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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家里一个亲戚犯了点事儿被抓了。我想问下如果戴罪立功的话,犯罪立功的方式有哪些?立功可以减刑吗?
[律师回复] 刑法中立功相关规定
  立功的形式要件,《刑法》第68条规定了两个条件,《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增补了三个,共计5个条件:一是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二是提供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三是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四是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逃犯;五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立功的实质要件或者说效果要件应当是内容真实、有效,必须经查证属实。
  重大立功的标准,应当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之规定,以因行为人立功表现而被惩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该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立功者的处罚原则具有层次性:第一层次是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层次是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层次是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刑法》第68条的立功属于量刑制度方面的立功,不要与《刑法》第78条的立功相混淆,后者属于行刑 制度方面的立功。前者的法律后果是在刑罚裁量时可以从宽处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后者的法律后果是在刑罚执行期间可以获得减刑、甚至假释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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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取保成功的几天有结果?
肯定会有其保成功的,取保的结果一般都是三天出来。取保候审是一种形式上的强制性措施,并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一定是有罪的。也不会留下案底,单纯的取保候审对于子女来说是没有影响的,如果涉及到判刑的话,就会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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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立功,哪一项是犯罪人员的立功申报材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人员的立功申报材料应由谁出具 如果犯罪人员有立功行为的,发现立功的机关需要出具立功材料。 哪些情况不能认定为立功 (1)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2)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3)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四种来源线索、材料不得认定为立功: (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可以被认定为立功的情形有哪些 具体立功情形有: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犯罪人员有立功表现司法机关会怎么处理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你好,请问今年对职务犯罪,受贿,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减刑是多少?谢谢!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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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他项权证最快也需要在一个月左右才能审核完成,对于他项权证的设立登记需要三个工作日,而且在抵押房子的七天之内就可以收到他项权证书,一般在审核成功之后就可以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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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类
哪些情况不属于立功的认定,什么算重大立功
[律师回复] 哪些情况不属于立功的认定,什么是重大立功
不认定为立功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分子揭发他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如果他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犯罪分子予以揭发,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立功的前提条件,其揭发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2、揭发他人曾经发生的犯罪行为,现已失去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立功。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动态概念,并非是静止的,某一行为依据行为时的法律不能构成犯罪,但依据现时法律却构成犯罪。刑法的功能有惩罚与保护两个方面,它不能把已经失去了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仍然作为犯罪来处理。
3、犯罪分子认识错误,将他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构成犯罪而揭发,其行为不构成立功。犯罪分子的这种行为属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这种在主观认识错误支配下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4、揭发他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不构成立功。他人的犯罪行为应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要件来分析,应符合特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如果行为人对于其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其行为不符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那么,犯罪分子的检举揭发行为不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其揭发行为不构成立功。
5、揭发他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不构成立功。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司法机关或有告诉权的人有权追究或要求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法定期限,除非有特别规定,不得再行追诉。法律已规定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行为不再予以追究,行为人揭发他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立功。
6、检举揭发他人贿赂罪线索不构成立功。实践中,经常遇到人检举揭发他人行贿的犯罪事实,行贿人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介绍贿赂人检举揭发他人行贿或者犯罪事实,并被查证属实的情况。这类犯罪中,与行贿,介绍贿赂行为之间存在着内在的,人、行贿人或者介绍贿赂人在交代自己的贿赂犯罪事实时,必须讲清楚其、行贿对象或者介绍贿赂双方的情况。这不是被告人可讲可不讲的他人犯罪事实。如其不讲,属于拒不如实交代本人的全部犯罪事实,讲了,也不属于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也不属于提供重要犯罪线索,这种揭发他人贿赂犯罪线索,充其量是其犯罪后的坦白交代,其揭发他人贿赂犯罪线索,充其量是其犯罪后的坦白交代,其揭发行为不构成立功。
7、检举他人轻微违法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因为轻微违法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既然不属于犯罪行为,犯罪分子揭发行为也就不能认定为立功行为。
重大立功: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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