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怎样连带起诉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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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处理借款未还,依民法典,若第三方与债务人签负担债务协议并告知您,或向您表示愿承担且您未拒绝,您可要求其在范围内连带偿债。债务转让,新债务人可援引原债务人抗辩权。实践中您应保存证据,怀疑有第三方时书面通知并留证,对方抗辩您要做好反驳准备。总之,依事实证据才能成功追责。
借钱不还怎样连带起诉

一、借钱不还怎样连带起诉

在处理借款未偿还的事项过程中,若债务人未能履行其应有的还款责任,那么作为债权人的您有权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审查是否存在有除债务人以外的第三者已与前者签订了关于负担债务的协议,并且已经将此信息告知给您;

或者是该第三方曾向您明确表达出愿意共同承担您的债务,而您并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给予明确的拒绝。

若是出现上述两种情形之一,您便可要求该第三方在其自愿承担的债务范围之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债务

倘若债务人将其所负债务转让给了第三方,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五百五十三条规定,新的债务人可以援引原债务人对您的抗辩权,但是,若原债务人对您仍有债权,则新的债务人无权向您主张抵消。

在实践操作中,作为债权人的您应该尽可能地搜集和保存所有与此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借据、转账记录、通讯记录等等,以备在法庭上证实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及其债务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

若您怀疑存在有第三方愿意承担连带责任,您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该第三方,同时保留好通知的相关证据。

如若债务人或第三方提出抗辩,您也需做好相应的反驳证据准备工作。

总而言之,作为债权人的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债务人和可能的连带责任人(即第三人)的责任,然而这必须基于具体的事实和充分的证据才能确保诉讼的成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二、借钱不还怎么样才能刑事拘留

若在强制执行程序结束之后被执行人仍然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申请执行人能够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对方具备履行责任的能力而刻意逃避者,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采取相应的司法措施,其中包括拘留等手段。另外,对于那些公然拒绝遵守人民法院裁决结果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况,政府有权实施针对个人为期15日以内的拘留处罚;若情节严重,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的严厉惩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处理借款未偿还的事项过程中,若债务人未能履行其应有的还款责任,那么作为债权人的您有权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审查是否存在有除债务人以外的第三者已与前者签订了关于负担债务的协议,并且已经将此信息告知给您;

或者是该第三方曾向您明确表达出愿意共同承担您的债务,而您并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给予明确的拒绝。

若是出现上述两种情形之一,您便可要求该第三方在其自愿承担的债务范围之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债务。

倘若债务人将其所负债务转让给了第三方,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五百五十三条规定,新的债务人可以援引原债务人对您的抗辩权,但是,若原债务人对您仍有债权,则新的债务人无权向您主张抵消。

在实践操作中,作为债权人的您应该尽可能地搜集和保存所有与此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借据、转账记录、通讯记录等等,以备在法庭上证实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及其债务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

若您怀疑存在有第三方愿意承担连带责任,您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该第三方,同时保留好通知的相关证据。

如若债务人或第三方提出抗辩,您也需做好相应的反驳证据准备工作。

总而言之,作为债权人的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债务人和可能的连带责任人(即第三人)的责任,然而这必须基于具体的事实和充分的证据才能确保诉讼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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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借车连带责任是怎样的?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车主借车连带责任是怎样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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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借条担保人连带怎么样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借条担保人连带怎么写
借条
说明:本借条是个人借贷的借款凭证,同时也是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
一、资金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基本信息:(注:出借人即资金出借
人、债权人,将约定金额的资金借给借款人(即资金借用人、债务人),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偿还该笔资金及相关利息和费用。担保人即借款人的连带责任担保人)
二、借款信息:
今出借人借给借款人人民币元(大写) 。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利率为每月%,利息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
借款人承诺如果到期不能按约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则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每逾期壹天支付人民币元(大写) ,直至偿还全部债务
给出借人止,并自愿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通讯费、误工费及其它手续费等)。
三、担保人确认条款:
担保人确认: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等)。担保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本担保是不可撤销的、不可免除的、连带和无限责任的担保责任之担保。本确认条款的效力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特立此据为凭证!
借款人: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借条出具时间:年月日
借条担保人怎么写才有效呢?
最好的办法是注明:连带保证人某某某;保证期间多少年。
其实,法律规定,如果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就是连带保证人,因此,借条上只要写上保证人是某某某,不写别的,法庭一定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最好明确一个具体保证期间。若未约定,则推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中含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确,推定为2年。
现行法律中规定的保证责任的概念是什么,借条担保人怎么写才有效有哪几种?
根据《担保法》之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有两种,分别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责任没有先后之别,只要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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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连带和约定连带的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定连带和约定连带的含义问题解答如下, 法定连带和约定连带是什么意思
依连带责任产生之原因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连带责任虽对债权人有利,但对债务人,无疑是一种加重责任。所以《民法通则》规定,承担连带责任,须由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多数人之债务是以按份责任为基本清偿原则的。
约定连带责任是依照当事人之间事先的相互约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由于债务人约定加重自己的责任的情形毕竟不多,故连带责任的承担大多数来自法律的规定。法定连带责任与约定连带责任除了产生的原因不同外,还有连带责任人主观因素的区别。法定连带责任均为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如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于该代理人和第三人主观上都有过错,所以《民法通则》第66条第二款规定了两者应承担的连带责任。约定连带责任的承担不一定要求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仅以事先约定为准。如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就主合同提供担保,保证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只是基于保证合同中的约定而承担连带责任。
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的区别
金钱依连带责任内容之不同,又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违约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违反合同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侵权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发生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1、构成违约连带责任只须具备当事人有共同违约行为和主观上有共同过错,不论是否致他人损害。而构成侵权连带责任必须具备共同侵权行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至于无过错责任,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
2、违约连带责任的承担除继续履行合同与支付违约金等方式外,在造成损失并超过违约金的情况下,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侵权连带责任的承担,仅限于赔偿损失的承担方式。
公司借贷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律师回复] 对于公司借贷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作为具有法律拟制人格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公司股东,是指履行出资义务,享受股东权利的人。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一般情形在,对于公司的债务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一定的特殊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1.虚假出资、
2.出资不到位 、
3.抽逃出资、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1
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1
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1
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1
4.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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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借车连带责任是怎样的?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车主借车连带责任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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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法定连带和约定连带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定连带和约定连带含义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法定连带和约定连带是什么意思
依连带责任产生之原因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连带责任虽对债权人有利,但对债务人,无疑是一种加重责任。所以《民法通则》规定,承担连带责任,须由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多数人之债务是以按份责任为基本清偿原则的。
约定连带责任是依照当事人之间事先的相互约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由于债务人约定加重自己的责任的情形毕竟不多,故连带责任的承担大多数来自法律的规定。法定连带责任与约定连带责任除了产生的原因不同外,还有连带责任人主观因素的区别。法定连带责任均为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如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于该代理人和第三人主观上都有过错,所以《民法通则》第66条第二款规定了两者应承担的连带责任。约定连带责任的承担不一定要求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仅以事先约定为准。如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就主合同提供担保,保证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只是基于保证合同中的约定而承担连带责任。
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的区别
金钱依连带责任内容之不同,又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违约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违反合同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侵权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发生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1、构成违约连带责任只须具备当事人有共同违约行为和主观上有共同过错,不论是否致他人损害。而构成侵权连带责任必须具备共同侵权行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至于无过错责任,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
2、违约连带责任的承担除继续履行合同与支付违约金等方式外,在造成损失并超过违约金的情况下,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侵权连带责任的承担,仅限于赔偿损失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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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替人担保借了,妻子有连带责任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丈夫替人担保借了,妻子有连带责任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夫妻一方为他人提供担保,配偶也必须随同承担担保责任。
在妻子钱某是否该为丈夫洪某的担保之债承担连带责任问题上,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钱某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
第十九条
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庭审中,钱某均未举证证明李某与洪某约定的担保之债为个人债务,也没有举证证明该担保之债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据此,洪某的担保之债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钱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钱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洪某的配偶钱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应根据担保的具体性质、担保是否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以及钱某对该担保是否知情、认可等情形来综合分析认定,不应简单地套用相关司法解释。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在郑某出具的借条中,存在着两种性质不同的合同,即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如支付利息),担保合同一般为无偿合同(担保人从中受益为例外)。因此,判断担保人洪某的妻子钱某是否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就是要看钱某是否从中受益,即由李某举证证明洪某的担保行为是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或者夫妻、家庭从该担保行为中受益,否则洪某的担保属个人行为,与妻子钱某无关,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从法律层面说,夫和妻具有各自的人格,可以分别从事与婚姻无关的民事活动,夫或妻一方对外担保不能等同起来,即夫担保妻也一并随同担保,妻担保夫也一并随同担保夫与妻的信用也各不相同,不能说认可了夫的信用,也就认可了妻的信用,更不能说夫和妻的信用存在一种必然的连带关系。再说,现行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夫妻一方为他人提供担保,配偶也必须随同承担担保责任。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什么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如下几方面是相似的: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但实际上,两者又有着显著的区别:
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2.主观目的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法律要求不同
5.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一、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二、主观目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仅具有客观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收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三、法律效力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因无主观的联系,所以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债务人一人所生的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
四、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即法律为限制连带债务的滥用,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使用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其运用由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毋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的约定。
五、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所以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有主观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关系,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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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借款人连带责任是怎样的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共同借款人连带责任是怎样的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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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如何区分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什么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如下几方面是相似的: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但实际上,两者又有着显著的区别:
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2.主观目的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法律要求不同
5.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一、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二、主观目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仅具有客观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收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三、法律效力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因无主观的联系,所以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债务人一人所生的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
四、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即法律为限制连带债务的滥用,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使用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其运用由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毋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的约定。
五、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所以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有主观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关系,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民间借贷多个连带共同保证人的责任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间借贷多个连带共同保证人的责任认定
依据担保法规定,对于多个当事人对同一债务连带保证的,其应共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自然人A
1、自然人A
2、自然人B、C公司共同作为担保方当事人,愿意为上述借款向出借人自然人甲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要共同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A公司未依约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时,无论自然人甲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方式),自然人甲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承担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这些均符合一个约定内容与方式完备的连带共同保证合同的特征。
所谓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我国担保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可以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意义理解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我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也可以理解为有条件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或者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也可理解为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
可见,不可撤销保证从方式上讲应属于连带责任保证;从形式而言,在保证期间上与连带责任保证趋向一致,不可撤销保证中相应的其它内容也可以视为对保证人抗辩权(包括先诉抗辩权、债务人的抗辩权)的放弃及在合法前提下进行约定以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但约定的前提是合法即排除法律法规禁止情形。
在担保责任承担上,上述各保证人之间明确约定了各担保人对自然人甲债权共同承担连带共同保证。不仅如此,担保合同在约定不可撤销的同时,还约定了债权人自然人甲在实现担保顺位上不受限制,无论自然人甲该笔债权是否享有其他担保,均不影响其对本案担保人主张权利。可见,本案各担保人的辩解理由均不成立,其所约定担保义务合法有效,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亦不存在法定和约定可以免责的情形,故其均应按约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
民间借贷多个连带共同保证人的责任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多个连带共同保证人的责任认定
依据担保法规定,对于多个当事人对同一债务连带保证的,其应共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自然人A
1、自然人A
2、自然人B、C公司共同作为担保方当事人,愿意为上述借款向出借人自然人甲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要共同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A公司未依约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时,无论自然人甲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方式),自然人甲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承担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这些均符合一个约定内容与方式完备的连带共同保证合同的特征。
所谓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我国担保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可以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意义理解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我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也可以理解为有条件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或者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也可理解为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
可见,不可撤销保证从方式上讲应属于连带责任保证;从形式而言,在保证期间上与连带责任保证趋向一致,不可撤销保证中相应的其它内容也可以视为对保证人抗辩权(包括先诉抗辩权、债务人的抗辩权)的放弃及在合法前提下进行约定以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但约定的前提是合法即排除法律法规禁止情形。
在担保责任承担上,上述各保证人之间明确约定了各担保人对自然人甲债权共同承担连带共同保证。不仅如此,担保合同在约定不可撤销的同时,还约定了债权人自然人甲在实现担保顺位上不受限制,无论自然人甲该笔债权是否享有其他担保,均不影响其对本案担保人主张权利。可见,本案各担保人的辩解理由均不成立,其所约定担保义务合法有效,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亦不存在法定和约定可以免责的情形,故其均应按约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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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不还钱连带担保人怎么办
借款人不还钱连带担保人的情况下担保人可以行使追偿权,担保人的追偿权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在个人担保的范围内,担保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担保人还了债以后,债务人应该把钱直接还给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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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连带责任人被连带后需要如何行使追偿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连带责任人被连带后需要如何行使追偿权问题解答如下, 连带责任人被连带后应该如何行使追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向连带责任人进行部分追偿时考虑几个因素
一、根据公平和利益平衡原则来确定。
我国(民法通则)确认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确定当事人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本案乙是甲雇的司机,乙的收益来自于因给甲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工资报酬,而甲的收益是依靠乙履行职务带来的商业效益。因此,:所受损失可参照双方的收益比例,合理划分追偿份额。
二、根据过错程度进行区分。
过错程度分为故意、重大过失和轻微过失。在区分过错程度时,根据责任人的主观能动性区分故意和过失。在划分重大过失和轻微过失时,从责任人的岗位责任和选任、管理、监督、转委托等职权义务及与年龄、知识水平相适宜的常识、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本案甲的过错表现在雇了没有驾驶资格的驾驶员和安排超载运输任务。没有驾驶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上路的专业技能,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源;安排超载运输,又为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重大隐患。乙的过错表现在因交通肇事后逃逸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造成经济赔偿,二者的过错责任相当。对各自的过错程度进行比较,可确定追偿份额。
三、根据其他情况确定。
比如损失原本可转嫁由保险公司承担,但追偿人应办理保险而未办理保险,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损失,则由追偿人自行承担。对于教唆、帮助未成年人侵权的,应由教唆、帮助人承担全部责任,也不产生追偿问题。对一些损失较小,被追偿入主观恶性大的赔偿,追偿人可行使全部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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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是不是连带债务人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就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来看,为了减少诉累,判决书中已确定追偿权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追偿,而不需要再行。
邱某委托李某加工童装,李某将童装交付给邱某,双方补签了一份《服装加工协议书》,胡某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上签了名,后邱某未按协议支付加工费,李某诉至。作出判决,由被执行人邱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某加工费5元被执行人胡某对被执行人邱某所欠货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执行人邱某追偿。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在主持下,由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胡某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胡某给付申请人李某0元(其中8000元已由被执行人邱某给付),余款李某同意放弃。现胡某就其垫付的11000元要求立案执行。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胡某可否在清偿债务后就本判决直接申请执行立案产生两种不同的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胡某要行使追偿权必须另案。因为该判决
第二条只能视为胡某对邱某享有追偿权,但该追偿权未明确给付方式和期限,故胡某需要另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某可以在清偿债务后就本判决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因为该判决已经明确胡某可以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邱某追偿,故胡某不需另行,可以直接立案申请执行。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解释》
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讼。”
虽然该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在判决书主文中已确定追偿权的应如何操作,但就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来看,为了减少诉累,判决书中已确定追偿权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追偿,而不需要再行。
因此,连带责任保证人胡某在清偿债务后可以就判决书中确定享有的追偿权向债务人邱某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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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的连带保证责任人有期限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借钱的连带保证责任人有期限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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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有两种原因: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当事人的约定。在我国,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连带债务有以下几种:

1)个人合伙债务。《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每一个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对外所负的债务均负连带责任,都有义务全部履行。

2)合伙型联营。企业之间,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成立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型联合经营组织,进行共同经营。这种合伙型联营同个人合伙一样,进行联合经营的法人组织对联合经营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3)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于法定事项的出现,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民法通则》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以下几种代理中的连带债务:甲、委托书授权不明时产生的连带责任。乙、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产生的连带责任。丙、无权代理产生的连带责任。丁、代理关系中因违法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

4)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共同侵权的成立。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必须首先具备共同侵权的成立要件。其中,一方面共同侵权行为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另一方面,各行为人主观上需有共同的过错,这是共同侵权的成立要件,而共同侵权是共同侵权行为人连带债务成立的必要前提。因此,没有行为人主观共同过错就没有没有共同侵权的成立,也就没有共同侵权行为人连带债务的成立。

5)保证中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保证是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时,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又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连带债务发生的第二种原因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连带债务即可由双方法律行为设定,又可由单方法律行为引起。但无论怎样方式设立,均需当事人对此加以明确约定或由全体债务人明示。默示不能成立连带债务。因连带债务对债务人关系甚大,所以,债务人中只要有不负连带债务的,则全部债务不能成立连带债务。
二、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的区别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的区别主要有成立要件和对外效力上的区别。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成立要件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连带债务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因此连带债务人应当履行的债务份额是不确定的。而按份债务人的债务份额在债权成立时就已确定。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对外效力上的区别表现在连带债务人对全部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而按份债务人仅就自己所负担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对其他债务人负担的债务份额无清偿义务。这可从以下三方面理解:
1、债权人可就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向一个或数个连带债务人求偿,而连带债务人不得拒绝履行。而对于按份债务,债权人只能就债务人所负债务份额向其求偿,无权要求按份债务人履行超出自己份额的债务。
2、对于按份债务,如果债务人履行的债务超出自己所负的份额,如果认定为系代其他债务人履行时,可向其他债务人求偿,发生他人债务消灭的效果。但其他债务人可因与求偿权人不存在债务关系来对抗求偿权。求偿权人可依不当得利向受领人请求返还。对于连带债务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3、按份债务就某一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如果抵销、提存、受领迟延,无效等,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这与连带债务正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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