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贷活动中,倘若担保人家属擅自向借款人借款且未留下任何书面凭证,但是具备其他有力的证据支持,例如:银行转账纪录、目击见证者的证言阐述以及电话录音、录像等等资料,依然是可以被当做充足可靠的证据来证实借款事实的确凿性。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人员对于自身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责任,倘若其不能够自主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那么法律机构便有权进行取证。
各司法机关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全面而客观地审查核实所有的证据材料。
因此,即便没有书面的借据,只要能够通过其他有效的证据形式来证明借款事实的真实存在,担保人依然有权利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若担保人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可能就需要借助于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或寻求其他法律途径以保护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担保人借款给负债人还债有何风险
在提供债务担保的过程中,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在于可能需要代为债务人偿还债务。尤其是当担保人为连带责任者时,若债务人无法清偿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向担保人提出要求,由其负担相应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借贷活动中,倘若担保人家属擅自向借款人借款且未留下任何书面凭证,但是具备其他有力的证据支持,例如:银行转账纪录、目击见证者的证言阐述以及电话录音、录像等等资料,依然是可以被当做充足可靠的证据来证实借款事实的确凿性。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人员对于自身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责任,倘若其不能够自主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那么法律机构便有权进行取证。
各司法机关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全面而客观地审查核实所有的证据材料。
因此,即便没有书面的借据,只要能够通过其他有效的证据形式来证明借款事实的真实存在,担保人依然有权利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若担保人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可能就需要借助于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或寻求其他法律途径以保护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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